吴金海状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建委一案的代理词


(2011-7-27)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7月21日,北京知名维权人士吴田丽之父吴金海状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建委违法行政一案在门头沟区法院开庭,作为被告第三人、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居然拿不出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更无法证明自己有拆迁房屋的资格。法庭在原告代理人王卫平、吴田丽强烈请求查明被告第三人资格时,法官竟然落锤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该案的后续值得关注】

请求法院对本案第三人法人资格进行查证
鉴于7月21日本案开庭,第三人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仅向法庭出示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两份授权委托书,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法人证明。

1、我们不清楚本案第三人是个临时机构还是法人单位?

2、我们不清楚本案第三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或是社团法人以及机关法人?

3、我们认为确定本案第三人的法人资格对本案审理程序是否正确非常重要,故请求法院对4、第三人的法人资格予以查证。
此致门头沟区法院

原告代理人:王卫平、吴田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代理公民吴金海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极其违法的《门住建裁字(2011)第1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决书”)一案,经过庭前调查取证并通过7月21日的庭审,使我们对本案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被告及第三人违法乃至犯罪事实非常清楚

1. 被告在本案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颁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北京市政府2001年颁发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 被告受理凭借违法手段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违法拆迁的第三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作出“拆迁裁决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有滥用职权罪。

3. 被告明知第三人没有取得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等法定手续,却在其“拆迁裁决书”和致法院的《行政答辩书》中谎称第三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依法取得相关的用地和规划手续”,且不能向法庭出示上述任何手续;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伪造的第三人与原告的“谈话记录”,凭空编造与原告就拆迁补偿等问题谈了多次话。被告及第三人的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准则,并且欺骗法院。

4. 被告以“拆迁裁决书”的形式强迫原告接受第三人从未与之协商过的所谓拆迁补偿方案,强迫原告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价格将自己的私有房产“买”给第三人,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涉嫌强迫交易罪。

5. 被告在原告已经在其举行的调解会上,明确告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但其却拒不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一意孤行地作出“拆迁裁决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原告将保留通过各种程序及渠道,并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它们及它们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此之前,我们期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门头沟区法院

原告代理人:王卫平、吴田丽
二○一一 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住房和土地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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