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两面人法官刘太键审与判背道而驰;宋会春向中央督导组举报四次后终于有回音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3日,本网获悉:2021年11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组法官打电话告知宋会春:“我们收到了你的材料,也调取了案卷,现在想听一下你反映刘太键法官的问题,以便复查。”宋会春连续四次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九督导组举报河南省高院法官刘太键违法违纪行为,终于有了回音。

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宋会春经调查发现,中原区政府并未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其安置房建设遥遥无期。宋会春向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合同没有规定交房日期,中原区政府没有违约,驳回宋会春的起诉。宋会春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原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恢复履行原协议。

宋会春四次向中央督导组举报河南省高院法官刘太键违法违纪,导致判决错误。该举报信转到河南省高院复查组。

针对复查组法官的调查,宋会春主要反映下列问题:

一、中原区政府无权以新证据为名申请再审。

本案二审判决于2019年6月3日生效,但中原区政府于2020年9月25日才提起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九个多月,故不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中原区政府称其有新的证据。但关键在于该新证据并非行政诉讼法中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即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被告行政机关无权提供新证据。原因在于行政机关须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证据,其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新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换言之,中原区政府不具有提供新证据的主体资格。故中原区政府以新证据为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刘太键法官审理情况与判决结果背道而驰。

刘太键法官审问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政府提供新证据依据哪条法律规定”、“中原区政府有没有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中原区政府建设安置房有没有施工许可证?”一系列犀利的问题使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如坐针毡。刘太键法官一连又问几个问题:“中原区政府给宋会春房屋安置的地点在哪里”、“分第几期安置”、“几号楼”、“几单元”、“第几层”、“什么时候安置完毕”、“有没有将延期交付的原因告诉或者通知宋会春?”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丁锐无言以答,异常尴尬,只得说:“庭后补充证据”。庭审后,中原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

庭审的情况。给人留下刘太键法官一身正气印象。但刘太键法官主审的判决令人惊诧不已,竟然赞扬中原区政府积极建设安置房,能够建成安置房。其逻辑是。只要建成安置房就能达到合同目的,至于中原区政府未完成土地建设系违法占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也在所不问,无异于纵容中原区政府违法行为,为中原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况且,涉案协议内容不明确,难以实现协议目的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从庭审情况看,刘太键法官还是公正的,但判决确实十分荒唐。其庭审情况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刘太键法官是名副其实的两面人,审案时,显得公允;判决时,却是另一嘴脸。

三、中原区政府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宋会春认为,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说理透彻,中原区政府没有合法手续,且判决前尚未动工,无法预测交房日期,故判决解除涉案协议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判决系2019年6月作出,但中原区政府2019年11月才开工建设。二审法官不可能对判决后发生的事情作出评价。中原区政府至今未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即使建成安置房也是违章建筑。

宋会春认为,刘太键法官主审的再审不足以推翻二审的判决,希望河南省高院公正复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1/blog-post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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