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自相矛盾,宋红梅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原判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2日,本网获悉:今天,宋红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宋红梅的诉讼请求。

宋红梅曾经向许昌市市场管理局(市场管理局)函寄举报信。主要内容为: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收取宋红梅购房款后,至今未交付房屋,请求依法查处。

许昌市市场管理局收到举报信后,认为应当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许昌住建局)处理。但许昌住建局作出《回复》告知宋红梅:此案不属于许昌住建局管辖。据此,宋红梅以市场管理局为被告,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判决认为市场管理局的移送没有错。

宋红梅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市场管理局的移送没有错,但从许昌住建局的《回复》来看,市场管理局移送错了。市场管理局的移送与住建局的《回复》相互矛盾。矛盾的事物至少有一个是错的,不可能两个都对。于是,宋红梅向许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住建局的《回复》。

宋红梅将许昌市政府与住建局列为共同被告,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都区法院作出(2021)豫10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驳回宋红梅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宋红梅向魏都区法院起诉过市场管理局。该院(2021)豫10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管理局移送住建局是正确的。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本案的判决却认为住建局已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即移送是错误的。同一法院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有损司法统一和权威。于是,宋红梅提起了上诉。

上诉状指出,原审判决书第一页第一行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其对被告许昌市政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语焉不详,遗漏了重要内容:

本案经行政复议,许昌市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宋红梅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许昌市住建局和许昌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提起行政诉讼。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一再向宋红梅释明:“只能起诉一个被告,否则就按撤诉处理。”此释明无异议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宋红梅请许昌中院审查原审释明是否正确,即许昌市政府是否应当为原审被告。

关于住建局的《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上诉状认为,行政行为既要内容合法,还要形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从形式看,该《回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对此,原判未作出任何评价,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宋红梅还指出,涉案《举报信》系市场管理局移交住建局处理。住建局认为不是其管辖,应当退回市场管理局,由市场管理局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而不是仅作出《回复》。

宋红梅希望许昌中院为统一适用法律,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法纠正魏都区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1/blog-post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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