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慧:天津河东法院竟然如此鉴定

原告尹航诉被告天津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15年7月2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立案。此案历时三年四个多月,于2018年11月20日判决,既(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

案件审理了三年四多月,原告接到河东法院三个鉴定退案函。分别是2017年7月24日天津市医学会不予受理的退案函(证据1);2017年8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退案函中心的退案函(证据2)和2018年1月9日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退案函(简称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

今天就说说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的问题。

2017年12月11日主审法官孙宝军给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做一笔录:主要内容是“本院向上海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的鉴定事项,该鉴定所向我院回复鉴定可以做,但鉴定费用16000元需由申请人预交”……“本院给你二十天时间,你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将鉴定费交纳,逾期该单位可能退回鉴定”(证据3)。

12月31日上午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前去河东法院交鉴定所,被齐明庭长告知“财务忙元旦后再交鉴定费”。2018年1月4四法院财务人员说“法官开信可以交费”。孙宝军给原告一宣传册(证据4),让按上面银行账号去建设银行打款(证据5)。银行工作人员说“账号与宣传册上的两个单位名称都不符,打款有风险”并拒绝打款。

万般无奈法定代理人郑建慧于2018年1月8日乘飞机到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交鉴定费。因没有法院的交费通知书,该鉴定所不予收费。经核查,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没有受理过此案。

2018年1月9日法定代理人郑建慧还在上海,回津后河东法院给了郑建慧一张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的退案函(证据6)。

奇怪的是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根本没有受理过天津河东法院的鉴定案,更没有查到尹航的名字。退案函怎么出来的!?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法官孙宝军笔录里明明白白写着鉴定可以做,却又给出了退案函。河东法院给原告的是相互矛盾的两个“高级论文”

河东法院的院长周宏,主管本案的副院长杜建杰请给原告和法定代理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

原告:尹航

法定代理人:郑建慧

2021年10月7日

附:原告尹航对杜建杰孙会东等人六年不做鉴定拖延办案的控告

控告人:尹航,男,1986年出生,汉族,无业(二级精神残疾),住天津市河东张贵庄路XX家园,邮政编码300160。

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女,汉族,1954年出生,退休,住址、邮编:同上。

被控告人:杜建杰,男,年龄不详,服务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职务副院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0号增16号,邮编:300171。

被控告人:孙会东,男,年龄不详,服务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本案审判长,地址同上。

被控告人:安呈民,男,年龄不详,服务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职务法官,本案主审法官,地址同上。

被控告人:倪春明,男,年龄不详,服务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河东区法院鉴定室工作人员,地址同上。

控告事项:

一、依法追究四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侵权,拖延办案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绳之以法。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尹航(2019)津0102民初4329号发回重审案的原告。

案件起因被校园伤害,于2000年10月24日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儿童情绪障碍”但医院却给用“难治的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氯氮平”这个药的不良反应是“精神错乱”(证据1)。其用药与诊断严重不符,造成控告人原告尹航“精神分裂症”既二精神二级残疾(残疾证)。法定代理人发现此问题后于2015年7月2日起诉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

一、六年不予鉴定

本案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一审(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案,案件历时三年四个多月,原告收到了三个鉴定的退案函。合议庭枉法判决。河东法院副院长杜建杰说“法院多次召开审委会研究此案,并于2018年11月20日判决。于2019年4月19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字982号(证据2)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但河东区法院至今仍以一审的找不到鉴定机构为理由,继续拖延办案。河东区法院要求控告人原告方自己去找鉴定机构,法院的鉴定室干什么了呢?

其中2019年8月尹航的法定代理人郑建慧自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司法部)。司法部于同年9月给予回复(证据3)法定代理人当天、当既提交河东法院。但河东区法院仍找不到鉴定机构。还污蔑法定代理人郑建慧“故意捣乱,不想做鉴定等等”并向河东区政法委、天津市高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做虚假汇报。案件被拖延至今没有结果。

二、追加被告

经查明,原告尹航于2000年10月24日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后改换单位名称为天津市工人医院本案被告。所有票据、诊断证明等等都是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盖章。直到现在天津市工人医院的业务主管单位仍是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河东区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证据4)。但至今已两个多月了,河东区法院以调查取证为由不予追加被告。造成原告尹航诉被告张三——天津市工人医院,河东区法院却给李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做鉴定的事实,其结果鉴定不能…

案件从一审到重审已经六年了,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控告人,案件的原告却迟迟得不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宗上,请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河东区法院,对违法办案人员严查、严处!

天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天津市检察院

天津市监察委

天津市人大

控告人:尹航

法定代理人:郑建慧

2021年5月25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0/blog-post_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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