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维权人士赴辽宁丹东替劳教所内的姜加文申冤



(2011-6-6)权利运动发布:
知名的维权人士、访民春晚总导演姜加文被丹东市劳教委处以报复性劳教已两月余,换句话说离不服劳教的行政诉讼期限已近,而姜加文的亲属又无能力替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山西的彭静梅、丹东的宋玉洁夫妇、营口的刘纯宝、云南的李忠英等维权人士赶赴辽宁丹东,帮助姜加文的亲属就劳教委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彭静梅、李忠英、刘纯宝、以及宋玉洁夫妇赶到丹东后,立即与姜加文的家人取得联系,并整理相关材料。5月31日大家来到姜加文先生的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立案庭的法官在接到行政起诉书后,先要求到丹东市劳教委所在地提交诉状,后在维权人士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涉下,元宝区法院才正式收下行政起诉书并于第二天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是毛泽东出于打压知识分子(即右派)的需要而设立的,现在已成为官僚迫害维权人士的主要手段。法律上,劳动教养体现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治社会,不仅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也于共产党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相违背。

联系电话:
姜 杰电话:13009202705.
彭静梅电话:13835244320.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 人:姜家文 ,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被非法劳教前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屿环岛。

被 告 人: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丹东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丹劳教字(2011)第3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撤销2011年2月丹东市公安局所谓的“利用邪教危害社会”的15日行政拘留。
2、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被他人团伙暴殴致残,没有得到依法解决而常年上访,在北京居住多年,众所周知。

丹东公安机关2011年2月所谓的“利用邪教”拘留15日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没有任何手续越权行为的拘留应予以撤销。

2001年原告被翔宇汽修厂厂长张永平带领四人殴打致残:诊断为颧弓骨骨折、塌陷、移位;上颔窦骨折;外侧壁骨折;左眼充血、左面部皮肤挫伤等伤害,在市公安医院住院55天,经双方调解达成给原告四万结案的协议,结果对方违约,被害人未得到分文赔偿,三级公安终结此案。原告被迫常年在京上访,地方越权连续四次劳动教养、六次拘留、多次非法拘禁。

2005年去公安部反映此问题,辽宁省公安厅控申处处长说:“叫你滚就是给你答复”!原告据理力争,被栽赃陷害劳动教养一年。

2007年3月7日全国“两会”期间,被当地公安捏造罪名以煽动冲击“两会”、煽动冲击升旗仪式为名,将原告从旅店内强行绑架回丹东无事实、无依据第二次劳动教养,时隔仅四个月的时间。

2008年7月29日,奥运会召开前8天,将正在居住地马路边乘凉回来的原告强行绑架,原告割腕抗争无果,拉回丹东捏造扰乱公共秩序,无事实、无依据第三次劳动教养,与第二次劳教间隔五个月的时间。

2011年2月,借维稳打击报复,捏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从北京丰台太子屿环岛居住地强行绑架回丹东无任何手续拘留15天。2011年2月17日无释放证释放,告知原告有何诉求,给原告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原告耗费几天时间写好后2月25日交诉求。三天后的3月1日,因原告无房居住被绑架回丹东后,公安警察将原告安排在惠翔旅店,拒付店费,店老板催要房费发生争执又被拘留10天,在原告维权的十年中,多一半时间是在囚禁中度过。在无止境的上访路上原告求生不能求死难,在拘留所绝食8天,3月9日以编造的同一事实转为劳动教养一年。丹东公安机关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制约上访对我进行不择手段的打击报复。

丹东人民政府作出的丹劳教字(2011)第36号劳动教养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丹东人民政府劳教委运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1)项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第三条规定是:

1、运用法律错误
2011年3月1日,因公安机关将原告从北京丰台区强行绑架回丹东拘留15天,13天后拖延付旅店费发生争执而又被拘留10天,8天后被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劳教委所用法律依据错误,本人不是不务正业,而是下岗工人,本案被害人的反腐败维权行为并不是不务正业。公安机关强行从北京绑架回丹东安排在惠翔旅店,不按时交店费发生争执,所长高俊锋利用警察特权动手打原告,原告怎敢在众警察面前打所长?我多次被警察殴打,为何没有一位警察受到惩处?我被团伙暴殴致残,打人凶手没有依法得到惩处,而我却多次被诬陷坐牢!中央强调解决执法与民生问题要紧密结合,他们口头说给我解决我所反映的问题,强行绑架回来是镇压拘留劳教,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靠亲朋接济维持温饱。其次我也没有盗窃、诈骗行为。故,丹东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所用法律依据与事实截然不同,是运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 违反法定程序
丹东市劳教委劳教没有履行回避程序、拘留不下达拘留证,程序违法。

3、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7条规定,丹东公安机关越权处理原告在常住北京行为。公安机关越权插手接访而且对被害人的举报控告打击报复违背中央禁止公安参与非警务活动指示。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解决百姓身边腐败问题,并规定包案领导责任倒查追究,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无视中央解决涉法涉诉相关规定,原告常年生活在北京,但是,每次拘留劳动教养都是被公安机关强行绑架回户口所在地实施镇压,如果我不是上访者,也不会遭到四次劳动教养、六次拘留的悲惨遭遇。中央相关政策让地方接回人解决问题,如果不解决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包案领导不作为等责任,而丹东公安机关不但顶风抗衡而且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丹东劳教委顶风激化矛盾、制造矛盾拘留劳教行为应予撤销、停止侵害。对刑事犯罪分子还需人性化处理,而对原告一个被团伙暴殴致残不但不依法处理,分文未赔,公权力为其全力保护逍遥法外,对原告一个受害人四次劳动教养、六次拘留。公权力如此保护加害人而侵害被害人的行为全国稀有。请贵院高度重视伸张正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4、5项规定撤销程序违法、运用依据错误、越权的拘留、劳动教养决定。判令公安机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此致: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附: 原告身份证一份
丹劳教字(2011)第36号
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
行政诉状一份
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

原告人: 姜 家 文
201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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