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饭!法院要原告在行政诉讼上写明被诉行政机关的雌雄性别


(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明明盖着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的公章,何来没有这个行政机关的说法?)
(原告张德利于5月23日邮寄行政起诉书的凭证)
(5月18日官方网站上还是顺义区建设委员会)
(原告起诉后,被告才在其网站上被告名称,这在法律上并不影响原告的行政诉讼)

(2011-6-8)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上午,因诉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的起诉书已提交超过半个月,而法院还没有依法作出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知名维权人士张淑凤再次赶到顺义区法院立案庭,要求给予答复。法院立案庭的一女法官开始张淑凤,其以丈夫张德利名义的行政起诉不符合规定,主要是说被告不能是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还有张德利在诉状签字应该用手写。最可笑的是这位法官居然称要在诉状上写明被告的性别!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哪里有雌雄的属性分别?至于为什么被告不能是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立案庭这位女“发官”的理由是,在北京市顺义区没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这个行政机关。没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这个行政机关?那么京京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难道是假冒产品?可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明明盖着章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的公章啊?

哑口无言的女“发官”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又提出一个更加荒谬的理由,称原告应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当张淑凤问诉讼法上有哪一条规定不用身份证证明身份、而用宅基地使用证来证明身份?这位“发官”的智商也实在不敢恭维了,如果还是宅基地使用证就说明原告的土地还属于集体土地未被征收状态,房屋拆迁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

被立案庭女发官调戏得哭笑不得的张淑凤赶紧找到正在接待的张庭长,要求张庭长主持公道,结果这位张大庭长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竟然和立案庭的女“发官”有过之而无不及,坚持要张淑凤在行政起诉书上写明被告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的雌雄性别。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两会”的报告中大言不惭地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请问吴大牛逼:你眼皮底下的这两位“发官”的水平是不是充分体现了你所谓的、成功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

张淑凤表示:如果顺义区法院依然不按照法律规定受理自己的行政诉讼,自己将于近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淑凤电话:13718139034.

附:《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
张德利,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联系电话:13718139034。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人代表(主任):盛德利。联系电话:010-69444996。

诉讼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4日,原告因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诉刘玉兰(原告的后妈)“房屋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应顺义区法院民事法庭庭长高蕾的约定查阅和复制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提供的补充证据,此时原告才首次看到了顺义区建委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见证据1),以及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刘玉兰补充材料”说明(见证据2)。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建设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置条件,但被告居然在申请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无法提供以上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日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了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是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户主,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现在莫名其妙成为了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的居民。

综上所述: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

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德利
2011年5月23日

附: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低保证复印件;
三、证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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