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通知》命令强拆民房案法院不予受理,宋西章父女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6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宋西章向河南省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673号行政裁定,并予以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九旬老人宋西章1948年元月参军,1952年退伍几经周转被调到开封河南引黄工程黑岗口指挥部工作。1962年因反对浮夸风而得罪领导被赶回许昌老家务农。

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东城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了第105期《督办通知》,从所附照片得知,所涉砖混房屋系宋西章父女所共有的房屋。随后,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仅凭该领导小组作出的第105期《督办通知》强行拆除了宋西章父女的房屋。

宋西章父女认为,该领导小组不具有命令天宝街道拆除所谓私搭乱建的行政主体资格。该领导小组系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临时机构。故该领导小组的行政行为应当由该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宋西章父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确认该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督办通知》无效。

许昌中院以“起诉人起诉的《督办通知》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为由,作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行初150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

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了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诉《督办通知》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事务,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作出(2020)豫行终26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宋西章父女仍然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指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由此可见,适用此法律条款的必要条件是:1、须存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这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本案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的情形。

首先,该领导小组系临时机构,与天宝街道并非上下级关系。

其次,本案不存在听取报告;也不存在执法检查的问题,因为,天宝街道并不具备法定的拆除私搭乱建的执法权;更不存在督促履责问题,因为天宝街道不具有强制拆除私搭乱建之职责。

再次,《督办通知》要求天宝街道拆除的建筑物系宋西章父女的财产,并非其内部财产。故该领导小组要求天宝街道拆除的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已经外化,对宋西章父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十二条第(二)、(十二)项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说,即使是内部监督,但该内部监督行为已经外化到侵害宋西章父女的合法权益,故宋西章父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宋西章父女恳请河南省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本案依法提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_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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