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就独立候选人的法律地位向全国人大和央视提出质疑


(2011-6-9)转自姚立法博客: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不影响独立候选人的竞选》
选举动态今天(6月8日)晚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播音员康辉播报的一段新闻中说“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我认为,上述内容不是法工委负责人的原话。因为若是,那法工委负责人的说法就是非法的。比如,某选区代表候选人人数若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而“经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就是非法的。

我认为,康辉播报的这段话,是记者个人的理解。

2006年8月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写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一书中,就“选民能否自荐当代表候选人”一问的回答是“……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10人以上(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选民联名推荐。对于这种情况,选举委员会要区别情况加以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简单以‘动机不纯’等理由而拒绝自荐者,是不妥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希望中央电视台对此播报依法做出明确解释,以免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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