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六)


第17问、正式代表候选人该如何确定?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三种方式中,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想不难理解。

问题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操作呢?

1992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我省仙居县某乡一选区应选举两名乡人大代表,共提出代表候选人14名。在采用征求意见票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获得较多数选票第三名是没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同志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

当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上述询问时说:“在选举委员会采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比已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多,应以得票数较多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8问、同一选区内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一票。

第19问、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在选举日的投票权,特别是行使好另选他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20问、独立候选人的名字没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还能竞选吗?

答:能。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这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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