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政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大规模建设安置房一案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8月31日,本网获悉:2021年8月30日下午3点,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宋金梅起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网上开庭审理。宋金梅请求法院确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还在建设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原区政府于2013年与宋金梅签订了行政合同,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主要约定,中原区政府为宋金梅安置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符合商品房标准的房屋。签拆迁安置协议至今已有八年之久,但中原区政府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建设安置房明显属于违法。该安置房建设分三期,第一期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

庭审中,宋金梅方认为,中原区政府在既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安置房建设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政办【2014】18文件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同时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强制性规定,还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郑政文【2011】258号文件第三十二条有关“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的规定,应当依法确认该建设行为违法。

中原区政府辩称,八年未建成属于程序瑕疵,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安置房建设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与普通房屋建设不同,即使暂时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也不违法。

宋金梅方予以反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将建设安置房排除在此规定之外。对安置房的建设,即使有当地政府支持,也不能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抵触。这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当地政府不能以安置房建设系政府工程为由,可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施工。况且,中原区政府在国土资源部门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施工,恰恰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 号)第四条第(八)项项目建设之规定。

在原告宋金梅方指出中原区政府的建设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还坚称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信口开河。

值得一提的是,中原区政府的拆迁不得人心,有政府信息告知书显示,约有700户未搬迁。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大规模地施工,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第二十四条有关“旧村未拆迁的,涉及城中村改造的任何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郑州经历了720特大暴雨,不少建筑物在暴雨面前,不堪一击。痛定思痛。要防止720灾害的再次发生,不但要事后总结经验,更要对现有的施工从严要求,杜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证施工是践踏法律的体现,且不能保证安置房工程质量,当灾难来临,悲剧难免会重演。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8/blog-post_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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