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四)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答:若没有召开过选民小组会议,或召开过会议而到会人数没有过半,或到会人数过半而没有由选民推选,就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这样的组长和副组长即是非法的。

若在选民名单公布日的最后一天,还没有依法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您和您的朋友们在其次日,即可及时地、大胆地揭露和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依法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

答:要把准备工作做在前头。

要按照答第五问中的要求做。选民资格证明可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到本人的姓名被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其它的做法和非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的竞选方式一样。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答:一是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要特别关注自己被公布没有。若依照《若干规定》,“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不公布其姓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二是要关注该公布而没被公布的情况。比如,有的人是本地户口,既没被其居住小区所属的选区公布,又没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的选区公布;再比如人户分离但取得了“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没被公布;还有如外出选民没被公布的。

三是要关注不该登记而被公布了的情况。比如,未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户分离的人被公布了;还有人户没分离的人被两处以上的选区公布的情况等。

总之,发现问题后,该公布而没被公布或不该公布而被公布了的本人或其他选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举委员会耍流氓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既他不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就无法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因为先申诉且得到处理意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见不到“处理决定”是不会立案的。

第12问、法律对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直接选举中,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阶段,各选区选民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之内,将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应在8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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