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梅举报碧桂园违法施工竟然遭到冷遇,河南省政府复议决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8月13日,本网获悉:2021年8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宋金梅送达豫政复决【2021】219、2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豫政复决【2021】219、2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宋金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举报碧桂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建设安置房,即“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地块”;柿园村也安设了围挡进行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请求依法予以查处。但郑州市政府对宋金梅的举报置之不理。

郑州市政府对宋金梅举报碧桂园违法建设置之不理的行为,凸显了公权力的蛮横,对公民举报权利的漠视,也是违法行为的纵容,与依法行政原则格格不入。

为此,宋金梅向提起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政府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竟有两个发文字号,有悖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举报不论是否正确,都应当作出反馈。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郑州市政府对宋金梅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郑州市政府对公民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侵犯了宋金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宋金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政府适用法律不当。你还是政府认为宋金梅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其忽视了《最高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即:“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宋金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郑州市政府查处。郑州市政府置之不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举报未作出反馈)。为此,宋金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故河南省政府应当就对郑州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宋金梅认为,河南省政府以宋金梅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宋金梅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早在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打着旧村改造的旗号,对柿园村进行拆迁,至今未建成安置房,引起拆迁户的不满。碧桂园是后来加入的,但碧桂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举报碧桂园违法施工为何那么难啊!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8/blog-post_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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