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十一)


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

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
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月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三桥选区 1.45 3 10个村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 3 11个村
老新镇 徐场选区 1.29 3 9个村

2、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潜江市总人口数101万,应选代表324人,实际分配代表名额320人,平均3156人分配一名代表。

以下列举的13例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明显与《选举法》第12条和第25条的规定相悖。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分配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数 说 明
江汉油田 坪北经理部选区 635 1 每635人1名代表
周矶选区 11130 1 每11130人1名代表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每253人1名代表
苏湖选区 17500 3 每5833人1名代表
熊口镇 第一选区 1941 3 每647人1名代表
第五选区 14211 3 每4737人1名代表
经贸口 粮食选区 2624 1 每2624人1名代表
粮食局等单位
综合选区 2183 3 每728人1名代表
供电局等单位
政法口 政法口选区 1100 3 每367人1名代表
公检法司
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登记选民数) 3 每173人1名代表
市委办等单位
综合口 教育选区 4500 2 每2250人1名代表
教育局等单位
农业口 综合选区 734 2 每367人1名代表
气象局等单位
农业选区 4077 1 每4077人1名代表
农业局等单位

3、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却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该规定明显剥夺了近1000名家在新疆、上海、广东、广西和家在潜江市乡村等地的学生选民(即人户分离选民)在所处选区登记和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择权。

不可思议的是,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同时规定,除在校生中学生选民外的其他25种形式的人户分离的选民,不仅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且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而“由市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原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见潜选办发[2003]1号)
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规定,以至不惜剥夺在校学生的选民资格,这充分表露出潜江市选举组织机构的某种阴暗意图,是明显的违宪和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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