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十三)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内” ;不少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票被人代填;有关组织派人到选民家中做“工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月21日至11月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月28日,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月31日,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月7日,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月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月15日,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月19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月21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6日,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处理决定。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姚立法11月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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