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中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宋西章到最高院第四巡视法庭上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7月4日,本网获悉:2021年7月2日,强拆受害人宋西章以上访的形式向最高院第四巡视法庭反映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未经质证的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且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平顶山中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宋西章系九旬老人,1948年参军,退伍后在开封水利管理局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许昌老家务农。宋西章父女房屋位于原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却遭遇了两次强拆,现还残余部分正屋。为此,宋西章父女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许昌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

平顶山中院裁定认为“宋西章在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有宅院一处,因许昌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该宅院被列入当地征地拆迁范围”。宋西章提出质疑,许昌市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宅院被列入当地征地拆迁范围”,平顶山中院凭什么认定该宅院在征收范围内呢?宋西章从来没有见到过《拟征地公告》、也没有见过《征地方案公告》。许昌市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宋庄张贴过《征地公告》,其征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平顶山中院还认为“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的下属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仅约定原告宋西章应得的补偿款项合计为 280238 元,未约定有需对原告宋西章进行房屋安置的内容,故原告宋西章起诉要求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房屋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宋西章认为,平顶山中院的错误如下:

(1)平顶山中院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涉案房屋系2010年4月8日拆除,而协议系2012年12月25日签订。即强拆在前,签协议在后。强拆二年八个月后才签协议,其行政行为显然属于违法。况且,宋西章因该征地办只签订了《补偿协议》,没有签订《安置协议》,才要求许昌市政府按政策予以安置。而平顶山中院以协议中没有提得到安置问题,驳回宋西章父女起诉。显然转移了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地政府是否应当按政策给予宋西章父女安置,而不是协议中有没有安置的内容。

宋西章父女起诉时,提供了《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指导意见》,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而不是以内容不全的协议为依据。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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