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十八)


结 语

从潜江市的选举工作开始以来,知道潜江选举内幕的人都在为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担心。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的处境十分险恶。

姚立法、漆良选、王金安、尤碧清、王述光等人所处选区加强门卫、增设流动哨、动用黑势力、出动警察、召开各种误导选民的会议等,目的十分明确——确保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当选。

我们要问尊敬的四位国家领导人,凭什么我们不能有和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平等接受选民选举的权利?
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是能做到就好了。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包括7000万中共党员)没有基本的民主权利,这个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
我们再次疾呼——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

姚立法 冯 玲 庞立端 王金安 匡代喜 李大红

王述光 王植福 周从华 张家立 关玉叶 彭孝新

陈德元 熊小波 卢进武 王书林

2006年10月28日

选 举 是 民 主 的 底 线


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于党员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铁律。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制、官僚特权制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不做些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

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

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代表是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举产生的,所以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

选举机构的末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组长是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该如何操作有只言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有规定吗?

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利吗?

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家,除了中国,世界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折扣,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民,占相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少独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内选民的,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的基层组织提名的?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选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权是典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然是没有了真正的选举权。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何脸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打着灯笼也难找。

选民、正式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记者等能关注和监督投票、计票的过程吗?几乎不可能。我们不说在中国有影响力的担任过县级人大代表的姚立法、吕邦列、曾建余、姚少凡、张华拥等争取连任时以及支持他们的人被警方多次、长时间控制。2006年进行的和2007年正在进行中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有中共中宣部主管的各级媒体的报道吗?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不见自称唱响“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主旋律媒体的报道,本身不就很可悲吗?(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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