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不服枉法判罪提申诉,市中院怪胎法律文书来应付


(为讨回清白,驾车上访已成为了严毅彪的主要生活)(这样的法律文书足可以载入中共的“以法治国”史)

(2011-5-7)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原村主任、村支书严毅彪,因不服福清和福州两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月而一直坚持申诉。近日,严毅彪收到福州市中院通过监督程序作出(2011)榕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该驳回申诉通知书上居然赫然写着“基本上事实清楚、基本上证据充分”的表述,将公正司法的精神戏弄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什么叫“基本上事实清楚、基本上证据充分”?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谁见过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基本上事实清楚、基本上证据充分”的判词?稍懂一点《刑法》常识的人都明白“基本上事实清楚”和“基本上证据充分”的表述本身在司法专用词上就代表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啊。可笑的是福州市中院竟然还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严毅彪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福清市和福州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所查明,严毅彪在2003~2004年担任赤厝村村主任期间,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给予赤厝村紫菜养殖户的补偿款截留了13600元,与严振祥、严章付、严来茂、严友恩等七位村干部私分,各得1700元;还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给予赤厝村地面物补偿款48934元中,虚列“安全值班费”21600元,与六位村干部私分,严毅彪得2600元。以上严毅彪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4300元人民币。

假设,作为村主任的严毅彪与村干部私分两项补偿款的事实存在,那么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因尚未达到5000~20000元人民币的数额(福州地区的规定是10000元人民币),其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追究。

另外,既然是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指定给予紫菜养殖户的补偿款和给予村民地面物补偿款,那么就应该有被侵占的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或者被指定补偿村民来提出控告,然而两个所谓的被侵占对象居然都没有提告。而且,严毅彪申诉时已经将安全值班费的证据提交给了法院,证实了并不存在虚列安全值班费之说。

据严毅彪反映,因国电福州发电厂落户江阴镇赤厝村,意味着有大量的配套工程项目将在江阴镇赤厝村进行建设,福清市和江阴镇的一些领导看自己不是他们的利益代理人,就希望把自己整下去,换上他们的心腹。在审讯阶段,严毅彪不仅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其所有经手的财务也被一遍遍审查,结果是一无所获,最后只能霸王硬上弓,以无中生有的“职务侵占罪”将严毅彪搞下去。

在东部地区,大量的村支书、村主任在征地拆迁中成为了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严毅彪这样既没有民愤、又经得起刑讯逼供和一遍遍清查的村支书兼村主任可以说在共产党干部中已属于凤毛麟角,不知道这样的人被清理出共产党的组织对于中华民族而言是幸还是不幸?

严毅彪在收到福州市中院的驳回通知书后,立即联系中院审判监督庭的林欢法官,要求林法官解释一下《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第1款怎么规定的?林说:证据就是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但这是集体研究的结果。

法官在审理无罪的案件时无权作出无罪的判决,甚至不能发表无罪的意见,这在中国大陆是普遍性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吴邦国所沾沾自喜的、已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

目前,不服申诉被福州市中院驳回的严毅彪已着手向福建省省高院申诉。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