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法院组织彭峰冤案听证会,冤案制造者主持徐世平驱赶旁听民众致听证会流产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19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九点,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彭峰冤案组织公开听证会,到法院要求旁听的有武立娟、张玉环、彭平、王荣周、万小云、丁元顺、陈喜真、欧阳忠茂,及网名逍遥客等十多人,主持听证的潜江市法院法官徐世平认为旁听人员过多,取消了听证,并驱赶彭峰与旁听民众。

彭峰是因为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上访,也根据国家的选举法,参加地方人大代表的竞选,而正是这些依法行为,却遭来了当局的打击报复,以“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为由,对其判刑迫害1年4个月。所谓彭峰强拿硬要,实际是其在遭到暴力截访后,截访人员给了两次500元人民币,及300元人民币的衣服被撕破的补偿,而彭峰自己掏的医疗费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因为湖北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彭峰向最高法院纪委、及中纪委等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上个月进入中共建党百年维稳时期,潜江市法院执行庭徐世平庭长打电话给彭峰,说法院就彭峰的投诉举报组织听证会,听取彭峰的具体诉请,看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据了解,昨天虽然有汉江中级法院派出法官到场,但该冤案的听证会由冤案制造者来主持,且没有给予书面的通知,不仅仅极其不严肃,而且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官拒绝民众旁听更缺乏法律依据。

附:《控 告 书》

控告人:彭峰,男,汉族,60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农场前进5队78号,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12***156,邮编:433121,手机:17763002016。

被控告人:李静,单位职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住址:武昌区公正路9号,邮编:430071,电话:027-87220011。

被控告人:徐少林,单位职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住址: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9号,邮编:433000,电话:0728-3313203。

被控告人:王秀斌,单位职务: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控告人:赵斌,单位职务:潜江市人民法院院长,住址:潜江市城区章华南路36号,邮编:433100,电话:0728-6493191。

被控告人:罗军,单位职务: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控告请求:

1、请求查清控告人是否犯有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强拿硬要的事实,还控告人清白公道。

2、要求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9年因控告人的菜棚和住房因被当地政府多次非法强拆及强占承包地5.2亩不给补偿,法院不受理,而导致控告人长期进京投诉,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被各种报复手段加害控告人,最后被地方政府同公、检、法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入狱。然而,湖北省高院[2019]鄂刑申104号驳回通知书采信扭曲的事实,颠倒黑白的说词,故意维护一审二审的判决,对控告人不公。理由如下:

一、鄂刑申104号驳回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湖北省高院驳回通知书所认定:一、2013年7月被北京海淀分局行拘10日;二、同年8月又被北京海淀分局行拘10日;三、2014年10月、2015年3月、5月、6月共4次在中南海周边地区被北京警察训诫,每次行拘10日;四、2015年6月被行拘10日;五、得了两次青苗款12220元不服(证据1),还要求28060元/亩土地补偿费。六、信访事项2012年《三级终结》后,又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还以粮食补贴和危建款为由,多次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访。

上述认定控告人认为:一、是国信局领导要求去到省住京办事处举报市住京主任张志诚长期花3-5万元雇凶绑架信访人,且省京官员躲着不见所致。二、纯属虚构,海淀分局仅行拘只有1次。三、每次在北京正常反映问题,与农场没任何关系,却被农场4次拘留。四、因参选竞选市人大代表,控告市人大选举违法,两天后遭农场蓄意打压行拘。(证据2)五、所得12220元青苗费,纯属谎言,至今没出示征地程序(公示公告)的账目凭据。(证据3)又何来所得呢?关于土地补偿费充分证明农场依据《土地承包法》第16条和鄂政发[2005]11号、[2009]46号执行了28060元的土地补偿费。(证据4)试问?法官是在玩法,还是上下勾结呢?难道农场官员的鸡鸡都能拉出两样不同的尿吗?六、信访是当地升官一票否决制,农场官员不昔花重金层层打通关系买了一个《信访三级终结》证据,试问,难道是先有我,后有父吗?(证据5)买的终结也合法有效吗?重要的是5.2亩征地补偿款的《罢访协议》是被关“黑监狱”后,以威逼、恐吓、打疲劳战的方式不签不许走的情形下所签,所签协议只归官方单方持有,(证据6)何况次日只支付给5万元,口头承诺安排工作,找过多次却反遭丁永宏场长大声吼道:“干脆下掉你的户口!”试问:像这样的罢访协议还合法有效,有理可言吗?当下司法昏暗,相信终究自有评判!近十年农场官员不只是侵吞控告人一家的粮补款和危房改建款(证据7),以上款项合起来也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官员们胆大妄为,妄义中央的这种行为,肯定从上到下都有猫腻,面对妖孽虚假邪恶和不公,公然胆大包天来充当腐烂官员的帮凶,试问:湖北审查官员怪不得千方百计要对举报人非定罪不可呢?难道这些行为不是在公开反党、反人民、颠覆党和国家政权吗?关于非正常上访一词,纯属故意对控告人污名化抹黑罢了,用心极其邪恶。

二、三级法院所认定的强拿硬要纯属子虚乌有。

三级法院认定的第一笔,要挟接访官李德海、邓明潜给付500元;第二笔,要挟接访官王明华(派出所副所长)、黄官学、李烽500元;第三笔,要挟以不回潜江为由购300元外衣。

关于认定的第一笔,李、邓二人都说是给了500元,即无任何支付凭据,纯属陷害;第二笔,三人主动承认给付药费500元(证据8),控告人被打伤所花医疗费3176.8元还远远不够呢?(证据9)第三笔,本人回到潜江后主动购买其遮羞撕打烂的外衣,这又何来以不回潜江为由要挟官员财物呢?何况十年上访已花费二十多万元,也从没有过想索取官员财物,只求还人间公正道义。

本案认定财物损毁一事是2015年1月29日京办主任张志诚和他的厨师小邓追打碰撞到电视机、遥控器、烟灰缸所致。张、邓也未出庭作证。控告人只有进京举报至今还没审查结案呢?(证据10)

三、鄂刑申104号驳回通知书采信办案单位出示的虚假不合符程序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完全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从证据1,报案人2015年7月邵华的询问笔录,称:“自己是农场信访办主任,受党委委托来递交控告人敲诈勒索农场政府的报案材料,请你们依法办理。”(证据11)这充分证实本案是一起由农场党委干涉“未审先定罪”的典型案件。

本案出具的“抓获经过”称:(证据12)控告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农场党委委托邵华报案农场派出所,经审查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侦查,经查明:控告人以赴京非法为手段,要挟农场,迫使农场政府2013年12月无依据补偿96420元,次日将钱领走,2016年12月16日所长在家中将其抓获。

从上可知,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之前,在农场党委主导下,政府对案件就已经有了定性。这显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试想一下,如果政府被敲诈勒索了,为何当年没有刑事拘留。

协议达成三年后,又认为当年给钱是迫于敲诈勒索,才对其涉嫌敲诈勒索刑拘。

一个世界强国政府竟然会被一个告状无门的公民敲诈勒索几万元,强拿硬要几百元,这实在是天大的笑话,从常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从所有裁判书中列出的书证中,根本看不出有哪些书证,书证要证明什么事实,所有裁判文书置法理真相而不顾,把政府给付所得的脏款,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只摘要证人证言内容,故意隐瞒能证明控告人无罪的书证内容,这并不是水平差,而是故意颠倒黑白,为达判刑的目的。

按照《刑法》第274年规定,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被控告人非常清楚所有审查办案人员,不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而是在伙同农场党委、潜江公、检、法一起实施对控告人举报的涉嫌“贪污罪”“非法拘禁罪”“破坏选举罪”等多项罪名的阻挡控告,(证据13)从而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

《刑法》第399条规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很显然,执法官员们的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之说,本案认定控告人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做支撑,控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93条(三项)的规定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纪委提出控告,期盼维护法律尊严,查清被控告人故意徇私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附证据目录单

控告人:彭峰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6/blog-post_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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