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益:北京饶乐府选​举案维权村民无罪辩护​词


马会美无罪辩护词

—————— 对待人民的合法正当诉求,采取以人为本的立场化解矛盾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时代要求将司法当作打压人民、制造冤狱的工具注定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作为马会美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对马会美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贵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马会美作出无罪判决。

理由如下:

这个案子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制造的案件,从去年8月因饶乐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质疑选举结果导致在选举现场警方抓人至今历经近9个月时间,对当事人的羁押和审限早已严重超期。先抓人,再挖证据罗织罪名,结果不甚理想。尤其荒唐的是:起初本案先以破坏选举秩序罪立案,嗣后又屡次变更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妨碍交通秩序罪,最后却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侦查、起诉机关“大变帽子戏法”,不给被告人定罪誓不罢休的态度让人印象深刻,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规定。

一、从事实上看,被告人等的行为合法正当,起诉罪名无法成立。

本案因饶乐府原村委书记、村主任魏建东未经村民授权擅自违法开发集体土地等侵犯被告人权益行为,被告人等集体维权、上访一事引发,因此必须认清,被告人的上访行为及罢免、参与选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受诉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责任?是否及时公正处理解决信访问题?

以上三个问题直接关涉本案的责任承担和性质认定。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按照起诉书第3页的表述“城关街道办事处于三月二十二日、四月七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访问题逐项进行了书面答复。。。。。。”,这充分说明,在2010年4月7日之前,城关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对被告人的上访行为并无异议,认可被告人的上访诉求并与被告人等建立了良好有序的信访法律关系,给予被告人相应答复,城关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本身是2010年4月7日之前被告人等不存在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有力明证。

第二,起诉书第4页续称:“但被告人马志正、骆永红等人仍然组织四十批次总计一千余名饶乐府村民,以上访为名到城关街道办事处聚集围堵机关大门口十余次,占领机关服务大厅二十余次,致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对于此项起诉书着重指控的“犯罪事实”首先来看,马志正等人的继续上访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其次,是否存在冲击国家机关行为?显然在整个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等存在冲击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比如: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 或者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第三、是否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大家都知道,通常作为人民政府的国家机关,就是为老百姓办事的,本案中的街道办事处这类国家机关并非军事禁区,开放为民办事是其工作常态,而镇政府、区政府的领导这些人民公仆在访民的多次要求下有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亲自接见饶乐府的访民们为他们解决问题?从程序上来看,城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领导面对被告人等的多次来访并且在涉及群众如此重大利益的事件面前却怠于履行职责,鲜有接待被告人的表现。从实体上来看,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可知,当被告人等接到有关信访答复后,毫无疑问会认为有关方面根本没有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因此被告人等继续上访完全合法正当,将被告人等的合法信访行为强加为冲击国家机关罪简直匪夷所思!

二、从法律上看,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被告人十分荒谬。

被告人等信访反映原村委书记、村主任违法侵权问题,我们根据受访机关城关街道办事处对被告人信访案件的答复内容《关于饶乐府村民反映问题的答复》来看,显然受访机关回避责任问题,完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因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被告人必然对这一答复无法满意。根据相关法律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被告人继续信访申诉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合理正当,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等理性合法并无过激表现。与此同时,受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责任,无法获得被告人等的信任,而被告人等作为信访申诉人自始至终所体现出的耐心、理性、信任和坚持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帮助受访机关依法履职正常工作、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受访机关的相关领导对如此事关重大证据确凿的案件置若罔闻,对于两级基层政府机关而言不知还有什麽事情比这件事情更为重要?众所周知,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本罪显属结果犯,应当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纵观全部案卷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哪些严重损失,相反如前所述被告人等的行为不单是公民行使法定权利而且客观上是对政府内部懒惰、腐败分子的一次深刻触动,为受访机关和各级政府提高执政能力作出了贡献,有力推动了政府机关依法履职对人民群众不搪塞卸责积极作为的工作作风。 今天公诉机关违背宪法和法律起诉被告人是把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人为割裂开来,是错误违法的思维方式。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导火索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事件,该选举事件中是否存在舞弊违法行为至今不得而知。与此同时,本案被告人及广大饶乐府村民群众不断维权上访所反映的违法开发、出卖土地等问题的事实真相急需深入调查了解并作出结论。这些重大事实对于本案的处理十分关键,司法机关有责任查出真相,一方面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使妄图回避问题、掩盖罪责的行为、真正的违法者及相关滥用权力渎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判决被告人有罪将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和政治后果。

通过本案审理了解到的全部事实不难看出,本案被起诉的宋建中、马志正、骆永红、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7名被告人不仅无罪,而且这些维权义士们为了捍卫自己和集体的权利不惧风险、不畏强权、敢于担当、无私无畏,他们是出色的社会公民、时代的英雄,他们的行为无疑是对国家正常秩序的一种贡献。他们在维护个体权利、社会公义、国家法治等这些政权基石,不让违法者轻易得逞败坏国家信誉、侵蚀政权之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生命尊严,同时其行为背后其实也捍卫着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生命尊严,捍卫着公道与正义,天理与国法。因此被告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责罚还应受到社会上下的支持和称颂。被告人马会美所坚守站立的位置,也正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不能放弃的立场,显而易见的是,天理、国法、公道、人心都在被告人马会美的一边。

面对庄严的法庭,本辩护人最后想强调的是: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我们的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作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

同时我们也期待能够决定本案结果的有关方面慎用手中权力,掌握权力者应该意识到,权力只是暂时的,人生却会继续向前。期望本案的处理方式能够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对谁都有好处!如果错误将无辜的被告人判为有罪,不仅不得人心对社会无法交代难以服众,与执政高层保障人民利益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倡导相对立,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必将遭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相续不断的申诉控告,内心也永无安宁之日。在此我愿重申:—————对待人民的合法正当诉求,采取以人为本的立场化解矛盾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时代要求将司法当作打压人民、制造冤狱的工具注定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被告人马会美辩护人: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1年 5月 12日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 100026

联系电话:131211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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