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原想通过与张德利后妈刘玉兰进行的恶意诉讼,以达到逼迫张德利搬迁的目的,结果偷鸡不成反蚀米,竟然将建委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彻底暴露)
(张德利起诉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的特快专递凭证,没有独立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值得关注)
(2011-5-30)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在没有北京市发改委的土地储备项目批准书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的情况下,居然罔顾《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向非建设单位的顺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导致位于地铁M15号线府前街站的仁和镇前进村居民拆迁安置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知名维权人士张淑凤、张德利夫妇将违法行政的顺义区建委告上法庭,成为前进村居民集体维权带头人】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
张德利,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联系电话:13718139034。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人代表(主任):盛德利。联系电话:010-69444996。
诉讼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4日,原告因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诉刘玉兰(原告的后妈)“房屋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应顺义区法院民事法庭庭长高蕾的约定查阅和复制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提供的补充证据,此时原告才首次看到了顺义区建委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见证据1),以及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刘玉兰补充材料”说明(见证据2)。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建设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置条件,但被告居然在申请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无法提供以上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日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了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是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户主,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现在莫名其妙成为了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的居民。
综上所述: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
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德利
2011年5月 日
附: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低保证复印件;
三、证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