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玉诉湖南湘西自治州劳教委一案又起波澜


(黄光玉在中级法院大门口庄严宣告自己的权利)

(2011-5-30)权利运动发布:
继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三次发出传票、周而复始变更开庭地点的闹剧后,今天上午,诉湘西自治州劳教委违法行政一案的原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受害者、知名的维权人士黄光玉又被口头通知到中院,因黄光玉拒绝法官的无理要求,行政庭的陈庭长竟称要撤销定于明天上午9:30分的庭审。

据悉,黄光玉是昨天(29日星期天)接到自治州中级法院行政庭的电话通知,要其今天上午到自治州中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还有两天时间,黄光玉诉自治州劳教委违法给予劳动教养现在强制处罚一案就将开庭,为什么法庭在这个时候通知证据交换?而且极其反常地不出书面通知?

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原告才需要向法庭提供向行政机关请求作为的证据,象黄光玉这样诉劳教委违法行政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即有被告湘西自治州劳教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那里有什么证据交换的说法?

在自治州中院,行政庭的陈庭长称是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证据交换,并要黄光玉发表对证据的意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一条是指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需要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而黄光玉诉自治州劳教委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行政诉讼,简单到一句话就能够审清楚的案件,即1982年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制定并实施了29年、且与《宪法》相悖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不应该被废除?

黄光玉女士目前属于是因身体原因而被劳教所所外执行状态,其起诉湘西自治州劳教委是基于立法角度来维护全体中国公民(尤其是维权人士)基本人权的考量,只要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勇于冲破吴邦国的五不搞羁束,行驶《宪法》一百二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赋予的不受干扰、独立司法的权力,相信这将是一起能够在中国大陆的司法史上掀开新的一页、意义重大且深远的行政诉讼。

希望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今天的所谓证据交换不是一个企图剥夺黄光玉诉权的阴谋,明天上午的行政诉讼能够如期进行。

黄光玉电话:1314677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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