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王建强请求保护土地使用权 国土局告知权利已终止



(无锡市国土局作出的自相矛盾的告知函)

(2011-4-15)权利运动发布:
因不堪拆迁公司的长期骚扰和恐吓,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利农村北祁头104号的王建强遂向无锡市国土局提交了《保护房屋土地使用权申请书》,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王建强意外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还在自己手中,却收到了无锡市国土局滨湖区分局的“房屋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权利终止”的告知函。

在无锡市国土局滨湖区分局的《告知函》中,称王建强房屋地块于200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宗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苏国土资地函[2003]176、177号);2005年10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公开举行招标拍卖挂牌,通过多家单位竞买,最终由无锡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竞买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锡国土出合(2005)第37号)。 为此,你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土地权利便终止。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征收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前,首先必须进行征地补偿公告,并征得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后,地方土地行政部门才能够向有审批权的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呈报征收土地项目材料;在征收土地呈报材获得审批和批准后,地方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失地农民兑现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金、附着物费、青苗费等补偿。而且,按照国土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在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一律不准强行使用土地。据王建强反映,利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至今没有公告,也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更没有给予村民任何补偿,否则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还在自己手中,现在怎么一下子自己的合法的土地权利就被无缘无故被终止了?

在无锡市国土局滨湖区分局的《告知函》中,称行政机关作出《告知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在《告知函》中又自相矛盾称,无锡华润(集图)有限公司竞买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犯王建强的合法权益。无锡华润(集图)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难道属于公共利益?王建强在没有同意、也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无锡市国土局凭什么将其房屋土地出让给无锡华润(集图)有限公司?

在没有同意被征收、也没有得到征地补偿的情况下,无锡市国土局就认定并告知王建强已失去了房屋土地权利。这,与公开抢劫有何区别?唯一搞不清的是,如此公开剥夺老百姓权利的究竟是政府还是劫匪?

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王建强的爱人薛继红已多次被关押黑监狱。据说,当地的城管大队长已经警告王建强,政府将随时随地把他的房屋给扒了。

王建强电话:1351164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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