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休女工程师为儿追讨工亡金7年未果看中国劳工权益


(2011-4-1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江苏无锡的退休女工程师邹建华,在追讨独生子的因工死亡补偿金的7年中,遭遇了下到地方人事局、劳动局,上到国家人事部、劳动部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在司法诉讼中,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更是罔顾法律条文,一次次作出故意的枉法裁判。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劳工权益无疑会得到优先的保障,一旦诉诸司法,侵害劳工权益的用人单位必将受到惩罚性的裁判。而在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一旦出现因工伤亡,如邹建华、顾莲荣这样的知识分子家庭都难以为工亡的儿子讨回公道,更何况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邹建华表示,为了使法律在权贵州阶层有所信奉和遵守,自己将继续申诉、依法维权。】

我叫邹建华,今年65岁,江苏无锡人。我的独生子于04年3月因工死亡,虽然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工伤保险条例》早已在04年1月1日就已经施行,且规定中国境内的所有职工都能享受,但只因我儿子的工作单位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是事业单位,所以,早已不管工伤事故的人事局和只管企业工伤的劳动保障局都不给我们作工伤认定,我儿子的工作单位趁机在无锡人事局陶宇震的授意下只愿给付两万元的工亡补偿金和6百元的丧葬费,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

国家卫生部于2005年6月7日答复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来解决,可由于儿子工作单位在其中上窜下跳,刚刚过了一月,2005年7月8日卫生部就推翻了自己的意见,又答复:根据人事部信访处答复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应当按照人薪发[1994]48号文执行。国家人事部除了这个意见外,又在2005年11月21日答复:机关、事业单位公伤保险不属人事部接谈范围。四天后,2005年11月25日人事部竟又答复: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1986]优6号执行(而此文早已废止)。到此,人事部竟作出了三种不负责任又自相矛盾的答复!在他们的乱作为之下,我无奈地连续奔波于无锡、南京和北京之间,我儿子的工作单位从事发至今,从来没有看望过我们两个孤寡老人,只当没有发生过这桩事故一样,除了克扣和陷害,从未做过别的!

直到2006年12月,我总算得到了儿子的工伤认定。但儿子的工作单位仍然坚持用低于03年(19505元/年)的人均收入17320元/年来计算工亡补偿金。按照无锡市政府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标准,市本级统筹区确定为60个月的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规定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来确定有关的赔偿标准,本案的一审辩论终结是2010年6月,则上一统计年度应当是2009(43346元/年)统计年度。

为维权,我只好将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告上了法庭。从2007年初,一直到2011年的现在,从无锡滨湖区法院、无锡中院到江苏省高院,再到无锡滨湖区法院、无锡中院,法院从不受理到受理,共经历了七审,耗费了我四年半的宝贵时间。

因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偏低,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标准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该案在2011年1月12日还在开庭审理,尚未作出有效判决,所以,我们要求依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补偿金,这样,既能体现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旨,又能公正地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法院非但不理睬我们的正当要求,反而变本加厉,最后在2011年3月24日竟然报复性地用2002年(16984元/年)的人均收入来计算我儿子2004年的工亡补偿金,我七年的上访被说成是咎由自取,上访费用没有得到分毫的赔偿,无良单位没有得到任何谴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任意践踏。

法院胡乱判决根本不需要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我们的诉求明明有法律依据却被说成无法律支持。虽然最后判给我们15万,但这个判决离事发已整整七年,在这七年中,人均收入上涨了近3倍,物价也已数次大幅上涨,这个15万是如何算出来的?有无法律依据?又相当于七年前的多少?没有任何解释!
法院竟这样地枉法乱判,又一次人为地制造了不公正,激化了社会矛盾! 我们这个天天都在高喊依法治国的国家里,任何一级办事部门都有权胡乱制订与国家规定相矛盾的地方规定,老百姓的利益被肆无忌惮地损害却无人买单!

无锡市惠华新村115号402室 邹建华
联系电话:0510-83037776。

附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枉法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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