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未对福清纪委爆炸案作当庭宣判


(2011-4-27)权利运动发布:
昨日,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经过一整天的审理于在晚上21点后结束,在“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的司法畸态下,既属意料之外又属意料之中的是福建省高院未能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据参加旁听人员反映,昨天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没有出乎权利运动在庭审结束前发布的分析。首先在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上,公诉人的指控因基本常识问题而根本不能成立。在制作爆炸物到放置爆炸物,公诉人的指控都没有足够和完整的证据支持,尤其是在关键的雷管去向上,使公诉人的指控成为了无米之炊。公诉人只能在笔迹鉴定上大做文章,因为笔迹鉴定如体育比赛中的打分项目,只是凭着专家的经验来作出判断,其证据效率(检材的真伪、专家的能力、甚至专家的道德等因素)根本无法与实证相比较。

最后,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侦查机关有没有违法取证上展开激烈的争辩,陈科云当庭控诉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受到的六种酷刑(吊,灌水,老虎凳,倒挂,烙烫,金鸡扒翅),以及导致右腿萎缩三分一、牙齿被打断两颗、双手腕致残、一边耳朵轰鸣、胸闷等后果;吴昌龙在法庭上控诉了惨绝人寰的刑讯,其一侧耳朵已被打聋,几根腕筋在103天里的吊打下,如今每遇阴雨天皆肿胀至疼痛难忍,需挂吊瓶缓解炎症。已近十年了,吴昌龙当庭出示的双手腕吊痕依然赫然在目!尤其是,陈科云在看守所近十年的羁押中,提出了多达693次的伤情鉴定申请得不到受理。吴昌龙虽然没有记录申请伤情鉴定的次数,但据吴昌龙估计其申请的次数不会亚于陈科云的申请次数。

如果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等人当初不按刑侦人员要求,对漏洞百出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招供,他们极有可能与甘肃的蒙冤者何勇一样惨死在刑讯逼供之下,哪里还能等到今天的辩护机会?

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如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法庭就应该当庭作出宣判,尤其是二审的终审判决。福建省高院昨天未当庭宣判,实际上对已经超期羁押近十年的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不公的。

在法治不彰、司法被操纵的社会中,这一起经过庭审本应无罪开释的案件由于福建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而存在着人为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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