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三次劳教、两次割腕的访民春会总导演值“两会”前提告


(2011-3-2)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人:姜家文,男,56岁,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望岭委新民街129号下岗失业人员。

被控告人: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向;
被控告人:丹东市公安局原局长林鲁波;
被控告人:丹东市元宝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曲德新;
被控告人:辽宁省公安厅控神处副处长张某;
被控告人:丹东市元宝公安分局九道派出所原所长唐明光;
被控告人:丹东市翔宇汽车修配厂法人厂长张永平;
被控告人:丹东市翔宇汽车修配厂工人陆海、于兵、于治学、于维成;
被控告人:丹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被控告人:辽宁省铁岭市关山子丹东教养院;
被控告人:辽宁省戒毒中心;
被控告人:丹东市教养院;

控告请求:
一、依法追究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向乱作为、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追究丹东市公安局原局长林鲁波乱作为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追究丹东市元宝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曲德新乱作为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追究辽宁省公安厅控申处副处长张某,违法教养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依据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法律责任,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追究丹东市元宝公安分局九道派出所原所长唐明光滥用职权噶率责任。(第三百九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的刑事责任。)

六、依法追究丹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人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四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法律责任)。

七、依法追究丹东市翔宇汽车修配厂法人厂长张永平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团伙犯罪主犯附带民事责任。)

八、依法追究丹东市翔宇汽车修配厂工人陆海等五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团伙犯罪致控告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九、依法纠正丹东市公安局鉴定科2002年做出姜家文轻伤的假鉴定。

十、依法撤销丹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法劳教姜家文三次的决定。

十一、依法赔偿受害人姜家人故意伤害案、违法劳动教养、十年上诉造成的一切损失。
1、案发时由于经济困难无钱做扶位手术,此项费用按时价为肆万元。
2、案发时因种种原因没做伤残鉴定,经咨询律师应当为8级伤残,计肆万壹仟元
3、三次劳动教养、五次行政拘留、六次非法拘禁、多次限制人身自由,合计:1349天×125.43元=169,205.07元。
4、2005年在丹教养期间脚面骨被砸断应得补偿壹万元。
5、2006年在辽宁省戒毒中心教养期间患冠心病现需继续治疗费贰拾万元。
6、2005年在丹教养期间患腰椎骨质增生需继续治疗费叁万元。
7、2009年在丹教养期间患肺病肺部大面积阴影需继续治疗费叁万元。
8、十年上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拾伍万元。
9、由于丹东公检法集体造假,造成受害人上访误工72个月×2000元=144,000.00元,案发前月工资2000元(法院有单位证明)
10、十年上访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精神抚尉金10万元。
合计:玖拾壹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柒分整

事实与理由:
厂长带队一行五人故意伤害致残
2001年晚九点三十分在自家门前(元宝区东窑街79号)被翔宇汽车修配厂法人厂长张永平带领三名工人、一名车主(于兵、于治学、陆海、于维成)打伤(重伤),诊断为颧弓骨骨折、塌陷、移位,上颔窦骨折,外侧壁骨折、左眼充血、左面部皮肤挫伤、鼻子流血,在市公安医院住院55天。因当时经济困难无钱做扶位手术,造成左面部偏瘫,头部至今疼痛难忍,咀嚼至今受到影响,造成终身残疾。

公安徇私情放纵团伙打人凶手
办案单位九道派出所滥用职权(重伤司法解释是不允许调解)调解中放跑全部五名案犯长达三年半之久,所长唐明光依仗其妻哥(市公安局案审处处长孔军)的权势动用市各级公检法关系网,公开包庇主谋,与主谋张永平联手制造冤假错案,暗箱操作,欺骗受害人,原始笔录造假,并多次篡改。受害人辩认的凶手不作主要证据采纳,一审庭审于治学证言,张永平指使他本人、陆满、于维成打人,法院不做为证据采纳。办案单位九道派出所销毁主要证据(张永平给姜家文打的1.5万元治疗费欠条),九道派出所程序违法,故意拖延伤害鉴定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致使伤害鉴定失真,重伤害变轻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九二鉴定标准第14条应鉴定为重伤害。元宝分局纪委书记林克明给办案人张学伟写的字条(提出陆满,追究姜家文刑事责任),分局组织开听证会,没有媒体、群众参加,只找唐明光的朋友参加,欺骗受害人,不让受害人讲话,气愤致极当场昏倒在地长达8小时无人问津。调解中常去办案单位催办无人搭理,并戏弄谩骂,而打人凶手确在给办案单位修理汽车。警察与打人凶手亲如一家,这就是人民赋于人民警察的权力。二审庭外于兵父亲、表姐在为其鸣冤,苦于无钱不懂法,放弃抗诉权利。庭审证词于治学也有冤情,一场冤假错案逐渐浮出水面。

被害人没有得到分文赔偿 法院漏犯三级公安终结此案
2005年4月全国掀起公安局长大接访运动,三级公安机关接待后,办案单位立假案抓了两名替罪羊(于兵、于治学,于治学是张永平的亲属,于兵是张永平的徒弟)推至法院,在无主谋、主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决。在证据确凿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三级公安机关做出错误的的复核意见终结此案,被逼于2005年9月16日变卖家产进京上访,

常年住京正常访.地方越权迫害连续三次教养
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辽宁省公安厅控审处张副处长肆意侵权(叫你滚就是给你答复)据理力争,被其栽赃陷害,进京13天后被捏造罪名违法劳动教养1年,其采用的证人是公安厅驻公安部接待员(丹东的李明和秦永泰),此两人是与本案相关利害人法律上是不允许做证人的,执法者程序违法,法律行同虚设。

第一次教养释放后间隔4个多月,于2007年3月7日再次被捏造罪名以煽动冲击两会会场、煽动中击升旗仪式为名将我从旅店内强行绑架回丹,再次劳动教养,两名证人是与本案相关利害人(河南小贩代四河,与我共同卖货并在旅店内打过架,当地派出所以处理过和旅店老板邵某也与我为我在店内丢失衣物而发生过争执)第二次违法劳教,在劳教期间患上高血压病。释放后间隔5个多月于2008年7月29日奥运会前8天在驻地街边纳凉回来路上晚十点被强行绑架,割腕抗争无果,拉回丹东再次劳动教养,其罪名扰乱公共秩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超越地域管辖,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没有书面告知控告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权明知控告人没有犯罪而捏造事实栽赃迫害控告人,第一次劳动教养控告人在北京公安部接待室排队地方拉回去教养。第二次控告人在所住旅店被地方拉回去劳教。第三次控告人在北京街边抓回去劳动教养。

依据公安局《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第70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3条规定予以撤销三次劳动教养决定。

惨无人道的劳教所关禁闭打骂肆意虐待
2005年9月19日,第一次劳教期间患冠心病昏倒在省戒毒中心生产车间,在丹东劳教所里因身体有病完不成高强度劳动任务被关禁闭一个月,阴冷潮湿,患腰椎骨质增生,得不到医治至今疼痛难忍。劳动中脚面骨被砸断,外伤缝合15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第二次劳教中被警察指使劳教打伤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此次劳动教养期间患高血压,没有得到救治。第三次教养期间无故被关禁闭4个多月,关在肺结核劳教住过的小号里,被传染肺部大面积阴影得不到相应的救治,并多次被劳教班长打骂,无故加期113天。依照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应追究丹东教养院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责任。教养员明知控告人无犯罪事实,与违法办案者沆瀣一气,非法关押控告人。

多次拘留程序违法无拘留证无释放证
一起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案经公安介入后利用职权、肆无忌惮地、公然栽赃诬陷,残酷打击报复,:三次劳教、两次绝食、两次割腕、五次拘留、多次软禁限制人身自由逐步激化至使受害人家破人残,妻离子散,造成严重后果巨大损失,精神上、经济上、肉体上遭受了残酷的打击,依照宪法主张权利何罪之有?

2011年2月2日,从北京住宅拉回辽宁丹东拘留,没有拘留证,2月17日释放没有释放证。利用公权超越地域管辖、程序违法没有违法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为所欲为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对控告人每次拘留都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请问辽宁丹东市公安机关,2011年2月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无效的拘留难道不应该撤销?不应该赔偿?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本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非法拘禁1349天,应依法追究。

依据《宪法》41条、《信访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犯罪的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本案当事人被五人团伙故意伤害致残,公安机关全力保护违法犯罪逍遥法外,让被害人代为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太无法无天了。堵塞信访渠道,剥夺诉权,究竟谁在犯罪?三次劳教、两次绝食、两次割腕、五次拘留、正常上访维权被残酷打击报复,多次软禁限制人身自由致残,导致生活非常困难,至今无任何经济来源,无住房,侵害致残无钱医治。最低生活保障费零五年十二月被无情的掐断。多病缠身无钱医治,剥夺了控告人的生存权,谁是真正的罪人,希望中央领导明断。

当今社会腐败泛滥,正令不畅、法令不通、公权力私用,不法贪官污吏不作为、乱作为,生灵涂炭、民不聊生。常此以往国将不国,不反腐败亡国亡党,敬请中央领导三思:不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采取暴力维稳只能是越维越不稳,到贪官那里告贪官越告民越冤,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如此执法何去何从让人痛心疾首。

在此,恳请中央政府各部领导关注本案,倒查、倒置,还控告人法理、天理与公道,依法追究与本案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控告人应得的一切赔偿,平反昭雪冤假错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历史鉴证昨天。
此致:
中共中央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大委员长 吴邦国
中央政府总理 温家宝
中央政法委联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部长 马馼
公安部长 孟建柱
最高检察院 曹建明

控 告 人:姜 家 文
电话:15811577265
2011 年 3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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