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秀凤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特快专递邮寄凭证)
(2011-3-22)权利运动发布:
尽管践行“党的利益至上”的江苏宜兴市法院于3月16日作出枉法裁判,驳回了官林镇失地农民维权代表庄秀凤要求宜兴市国土局公开滨湖村170余亩集体基本农田被征为隔湖娱乐城建设用地报批信息的请求,但毫不气馁的庄秀凤依照(2011)宜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所相互矛盾,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隔湖娱乐城建设用地的呈报材料。
在宜兴市法院作出的(2011)宜行初字第0001号码行政判决书中,居然以原告庄秀凤依据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国土厅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107号通知等不属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认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是行政部门内部流转性材料,驳回了原告庄秀凤的诉讼请求。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文件和通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必须要在征地前向被征地农民做到征地公告和征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公告。按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从建设用地呈报(批)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到法律授权的政府批准,这些涉及被征地农民补偿的行政信息都必须向被征地农民公开。
在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原有2000余亩受特别保护的、一旦因公共利益征用需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隔湖娱乐城商业开发的170余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征用仅仅占滨湖村的十几分之一,而滨湖村的失地农民至今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和劳力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的重要性在于,首先必须征得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同意。所谓被征地农民同意,就是一书三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是征地补偿方案,这个方案确定的补偿数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必须经过被征地农民同意。
从滨湖村失地农民至今没有得到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事实,滨湖村2000余亩基本农田的被征收存在镇江市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一样严重的腐败!一贯以来作为奉行“党的利益至上”的全国先进法院,宜兴市法院当然要作出维护征地官员和开发商利益的枉法判决了。
另外,宜兴市法院还以“申请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信息公开”的申请表上没有另一位村民卫洪南的签字,裁定驳回今年已80岁的老农民卫洪南的诉权。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滨湖的失地农民卫洪南即使没有提起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行政诉讼,宜兴市法院也应该通知其(包括所有滨湖村的失地农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宜兴市法院完全是为了维护腐败官员和开发商的不法利益而枉法裁判。
今天刚刚拿到判决书的庄秀凤已决定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庄秀凤表示,就滨湖村的所有被征土地的报批手续继续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庄秀凤电话:1377135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