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都没有,建委的法盲们不仅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居然还要开房屋拆迁的听证)
(2011-2-23)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11月2日启动的、京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项目,区建委违反法定程序向区拆迁办违法违规的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区拆迁办凭借着骗取的《拆迁许可证》就行了大肆的违法拆迁。
居住在门头沟区大峪光明楼的被拆迁人吴金海依照《行政讼诉法》之规定,于2010年12月20日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建委违法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区法院迟迟不予受理,不予答复。委托代理人到区法院就这一问题进行多次交涉,法院立案庭张庭长先后与受委托的代理人谈了三次话,并且均作了笔录。受委托人一再坚持法院应该依法受理该案,区法院实在拖不过去了,于2011年2月22日,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区法院这种知法却故意违法行为,充分说明了法院甘心为政府违法行政保驾护航。)
区拆迁办更是违法成性,拒不履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对被拆迁户吴金海进行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被拆迁户吴金海气愤之余,委托代理人将在裁决过程中,对区建委、区拆迁办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揭露、声讨和控诉。
欢迎旁听
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持裁决房屋拆迁纠纷,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被申请人门头沟区大峪光明2楼3单元10号,房屋产权人吴金海。
定于2011年2月25日14:00时在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国土资源局办公楼)202室,联系电话010-69846680。
乘车路线: 地铁一号线苹果园站下车D口出站,换乘336路、370路、992路、931路专线、959路、977支路、981路、929路、941路、948路、960路、981临快、运101路新桥大街下车,在南北马路的路东。
附:《行政起诉状》
原 告:吴金海 ,男,84岁,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门头沟区光明2楼3单元10号,联系电话15611254300。
代理人:吴田丽,女, 45岁,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邮编:100072
被 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负责人:冯飞,职务:主任。
建委办公室电话:69842655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违法核发及颁布的“京建门拆字[2010]第115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见证据1 该许可证复印件)和“门建拆告字[2010]第06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拆迁公告》。见证据2 该公告复印件);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日,被告先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区棚改中心)核发了《拆迁许可证》,又于11月11日颁布了《拆迁公告》。原告即住在被告《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所标定的拆迁范围。
不论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都对《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拆迁公告》的颁布作有明确规定。比如:
《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款更是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而经原告委托女儿吴田丽到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询后得知:被告在为区棚改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以及颁布《拆迁公告》时,区棚改中心并未取得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必须文件。
注:查询情况见证据3: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月11月26日给吴田丽回复;证据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12月7日给吴田丽的告知书。
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附:本诉状所举4份证据。
原告:吴金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