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焦玉贵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警告信



(2011-02-19)权利运动发布:
警 告(文/焦玉贵)

我当时在1995年被毁容后,1996年上诉到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应该实事求是,“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原则判案,但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这样做,造成246冤假错案叛决为证,(见证据一)判决后我到罗湖法院立案庭去立案执行,但立案庭法官并且说:“这证据都在深圳,全都判在外地,不知道能不能立案”,我当时求罗湖法院立案庭法官,我说你先把案子给立上,然后我协作你们罗湖法院去执行,法官同意我的要求,先把材料收下,一个星期后再作答复,后来案子立上了,罗湖法院法官还是要求我协助执行。

珠海执行,我协助罗湖法院执行去了三次,才执行完,有珠海边检站我叫写的承诺书为证(见证据二),长沙口腔医院执行,我协助罗湖法院去长沙执行二次,我自己去了一次,执行完后,又给长沙芙蓉检察院,把执行长沙口腔医院款,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给扣了,执行款扣了四个月半,罗湖法院的法官都不敢去长沙执行了,后来我去长沙芙蓉检察院的检察长听,你认为判决有错误不公证,你可以光明正大的,去法院抗诉,但判决生效必需要执行,这里有长沙芙蓉检察院的扣划单为证(见证据三),长沙芙蓉检察院扣的执行款,也都是我协作罗湖法院,去长沙芙蓉检察院要回来的,有罗湖法院刘志强和李勇法官去长沙执行来回飞机票为证(见证据四),而且,我的毁容案申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我去罗湖法院执行,罗湖法院把案子,转到长沙岳麓区法院快四个月了,都没有执行,我亲自跑去长沙岳麓区法院,当岳麓区法院的法官看到我脸情形的时候,他们法官大吃一惊,长沙岳麓区法院法官并且说:“听说你焦玉贵的案子影响很大,你不来我们这里,我们还真的不相信哩?”所以就没有执行。

当时也有被告的丈夫王孟林,写给长沙岳麓区法院执行异议书为证(见证据五),我在2000年7月7日去了长沙写给岳麓区法院,对王孟林执行异议书出尔反尔提出反驳书为证(见证据六),后来在我的协助下,岳麓区法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求王孟林在3天后把执行款拿到法院去,真的我在长沙岳麓区法院等三天后,岳麓区法院立马行动就给我执行完了,被告把3000多元执行款给岳麓区法院转到罗湖法院执行,被告芙蓉宾馆才把34万多元执行给我,我这里有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错案,拖到现在,“连环证据联条、铁证如山”的事实。

我1995年被毁容,就因为判决不公是错案,四个被告都不愿意执行,拖到2000年8月份才执行完毕,68万元的执行款,分10次给我的,有五次是1万1万的给我的,所以,案子拖的太久,我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在1999年12月30日,我才把错案翻过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给我下15号判决书为证(见证据七)。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千方百计狡赖,说你们没有判错案。有这么多人作证,就因为你们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毁了我的青春20年,一个人有多少个20年。

我焦玉贵要求合理的赔偿,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是没有错的,错在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则上判错案,执行不下来,又给检察院把执行款扣了,我焦玉贵自己去把长沙芙蓉检察院,把扣的款要了回来,拖到现在,关于545案立不立案,前提是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原则,造成了冤假错案,远远大过毁容案,给我造成的伤害,把我的眼睛险些拖瞎,现在眼睛拖残疾了,两条腿险些被锯掉,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诊断证明书为证(见证据八),右眼视力0.3、左眼视力0.2、下眼睑外翻,睑闭合不全,暴露性的角膜炎。有甘肃省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的视力残疾证为证(见证据九)就因为视力残疾,看东西看不清楚,很费脑,大脑三叉神经经常疼痛,经深圳中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共13张,有高血压综合症(见证据十),也有甘肃省武都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书为证(见证据十一),视力从原来的左眼视力0.2,拖到现在视力0.1,原来右眼视力0.3拖到现在视力0.15,还在继续下降,有一次有一分钟多时间几乎失明,我非常恐怖。

就因为眼睛视力残疾,在1998年8月份我烧了一锅开水准备洗澡,眼睛已花,一锅水全部倒在我的两条腿上,被严重烫伤,发炎感染馈烂,两条腿像红牛肉一样,又肿又烂,险些两条腿被锯掉,有深圳中医院病历诊断书为证(见证据十二),被告芙蓉宾馆看见后特别害怕!暂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里,每月先执行1万元给我看病,被告芙蓉宾馆叫我去罗湖法院去拿款先治疗,这里有被告芙蓉宾馆汇到罗湖法院帐号单据为证(见证据十三),这是被告芙蓉宾馆给我的单据,被告并且说,你看,我真的拿到罗湖法院了,这里有单据,你去罗湖法院查一查,如果没有你再来我们芙蓉宾馆,而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姓曹还是执迷不悟,不及时立案处理,纠正你们给我造成冤假错案的事实。

还继续违反原则,侵犯我焦玉贵诉讼的合法权利,无理要求我上级批了你才处理,还威胁我焦玉贵说:“判你劳教”,我问你姓曹的判我劳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没有问答!而我要告你,我看你的庭长也就做到头了。你姓曹的文化素质就这么高,虽然你姓曹是庭长,可你的行为跟那黑社会的,“地皮流氓”有什么区别,我问你姓曹庭长,你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吗?你做为一个庭长,一家之长,你是会给我讲道理,还是会给我焦玉贵讲法律,现是《法制国家》,你们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立字545裁定书为证(见证据十四),口口声声给我赔偿了,你们的赔偿,是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2月30日鉴定损伤为证(见证据十五),现在是不是1995年12月30日,那份鉴定就没有后遗症的鉴定结果。难道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连时间都搞不清楚。

当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只是给我做了一个损伤鉴定,就没有给我做伤残后遗症的鉴定结果。我当时多次要求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给我做后遗症的鉴定结果,可你们当时没有给我做,所以,我当时就没有办法提起诉讼请求,我这次在另行起诉的上诉状里,问你们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是根据什么赔偿的,法律依据、科学依据,事实根据是什么?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我回答。

还有我上次在抗议书里提出的问题,“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错我毁容案,拖到现在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是你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那一条规定,不允许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庭审理,又是“国家那一条法律规定”,要求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姓曹的“剥夺我焦玉贵生命健康权,不允许我焦玉贵得到赔偿”,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姓曹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我正面回答。

你姓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为本》原则,而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形象,是靠你们自己树立起来的,天天骗人,下无效的法律文书,在1999年深中法立字第17号给我下骗人无效的裁定书为证(见证据十六),在2001年的5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我回深圳另行起诉。我当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也没有给我立案。有深圳法制报2001年的5月8号的报道为证(见证据十七),因为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下17号裁定书,没有公开、公正审理我的毁容案后期治疗费用,而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认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才给我驳回通知书为证(见证据十八),要求我必须回深圳另行起诉,上诉到你深圳中级法院的,你这次还敢给我下骗人545号的无效的裁定书,我希望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天天骗人的勾当少做一点,你们的行为玷污了“法律尊严”,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姓曹法官头戴国徽,就应该对党和国家人民负责。
我现警告你姓曹的庭长,知错不知悔改,执行犯法,无理要求,继续侵犯我焦玉贵诉讼赔偿的合法权利,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你是很清楚的。

名人不做暗事,我在警告里提到的这些事情,给我造成了的冤假错案,造成多大的打击和伤害,我从来没有给中央各有关部门领导反应控告过,判决不公,执行不下来,又给长沙芙蓉检察院把执行款扣了,拖到现在的,我以前只是给中央各有关部门领导反应判决赔偿不足,而且我只是希望你们深圳中级法院自觉的,纠正我的冤假错案,这次是你姓曹的说:“判我劳教,激怒了我”!

俗话说:“民不告、官不反”,我要告的当中,你姓曹的下场就是河南省高速公路300多万元判错案的下场。
我看你的庭长也就做到头了,我还要求国家赔偿,就是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错案方赔偿,我还追究你姓曹的颠倒黑白,故意保护黑社会诈骗犯,威胁我的刑事责任。你姓曹敢说你们没有给我造成冤假错案吗?你敢为你们的行为负法律后果吗?君无戏言,我焦玉贵敢作敢为、说到做到,我倒要看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厉害》,还是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姓曹“威胁我的权利”厉害,我既然有能力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案子翻过来,我就有能力把你姓曹的违法乱纪的法官绳之以法。

在2011年1月21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市公案局报警,我说中央督查办也都办了、深圳人大也发函了,深圳政法委也发函给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处理,他们不但不处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姓曹的还威胁我说:“判你劳教”,公案局说你把这些情况反应给市政府吧!然后,我打电话给市政府,市政府说你先把这些情况,反应给他们院长吧!如果他们的院长还不管,你再来找我们,所以我把这些情况反应给新闻媒体、权利运动网。

别人都说东北三省的法院,是最黑的地方,我打名誉官司去了东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吉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为证(见证书十九),当时在1997年14年前东北老百姓都问我你的什么案子啊,判了一万块钱,我们把人都伤了赔偿5000元都不执行,而且我没有去吉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吉林中级人民法院就把1万元执行款执行完后寄给了我,我亲身体会到,也去了湖南省长沙执行,也去了珠海执行,我认为全国的法院,都没有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黑。

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文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捏造事害,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严处罚。

我当时已经向他们声明,我焦玉贵虽然没有容貌,但是我有我做人的“原则和尊言”的底线,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尊严是,说到做到。我说你们要对你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法律后果。我要你姓曹的为你的违法行为负出代价。我与你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姓曹抗争到底。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抄送 中共中央国务院 新华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
中央政法委 人民日报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 权利运动网
深圳市人大 深圳市电视台
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政法委

警告人: 焦玉贵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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