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警察因血拆被炸死,无辜精神病人被判死缓,房屋被枉法执行


(中共党员徐云章、陈琴娣老夫妻曾因退休金被冻结后到无锡市中级法院下跪)
(无锡市中级法院的枉法执行裁定书)

(2010-12-11)权利运动发布:
由拆迁公司人员用精神病人徐国新自制的爆炸物意外将警察王建峰炸死而轰动无锡市乃至全国的血拆事件,随着无辜的精神病人徐国新被无锡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枉法判处死缓、以及2010年12月6日徐国新房屋被枉法执行后的终结,似乎该案已告一段落。

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0)锡执字第50-2民事裁定书中称,申请人王加良、张月娥、王秦瑶、秦芳(警察王建峰的父、母、妻、女)与被申请人徐国新、徐云章(徐国新父)、陈琴娣(徐国新母)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锡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徐国新应赔偿王加良、张月娥、王秦瑶、秦芳死亡赔偿金356159.50元。在执行中共执行到徐国新房屋补偿款112833.00元,物品拍卖款98.00元。现徐国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12月6日,申请人王加良、张月娥、秦芳向本院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从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0)锡执字第50-2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的枉法裁判和枉法执行。

首先,既然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8)锡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精神病人徐国新是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为什么要追加其80多岁的父母亲为只有作为监护人时的被执行人?如果徐国新需要80多岁的老人进行监护,那么显然如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一样,其不应该负警察王建峰死亡的刑事责任。

其次,徐国新位于滨湖区河埒街道(新村)38号102室房屋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与任何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屋拆迁补偿作出裁决,无锡市中级法院凭什么将市价为50余万元的房屋作价112833.00元进行执行?而且,徐国新房屋内存放着几十瓶高档白酒和家具日用品,凭什么拍卖只值98.00元?除死者王建峰父、母、妻、女得到了本不应该得到(应由拆迁公司赔偿)的112833.00元外,余下的房款哪里去了?

该起由血拆引起的警察王建峰死亡事件的过程是:万达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取得地块开发后,委托无锡市仕振房屋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而仕振兴拆迁公司在实施拆迁中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长期在河埒新村采取剪居民照明电线、万能胶堵居民锁眼、以及暴力侵犯居民人身等黑社会暴力逼迁。

因恐惧黑社会拆迁的暴力,已由二十多年精神病史(被害妄想症)的徐国新用鞭炮自制爆炸物防身。

2007年10月22日上午十点,徐国新因照明电线深夜再次被剪,而找无锡市仕振拆迁公司理论,结果遭到拆迁公司人员暴力殴打,爆炸物被拆迁公司人员夺走。目击拆迁公司暴力侵害徐国新的邻居向110报警,派出所警察王建峰到达现场后,从拆迁公司人员手中接过徐国新自制的爆炸物,在拨弄过程中意外爆炸而被炸死。

警察王建峰死亡后,精神病人徐国新被刑事拘留,而长期实施暴力拆迁的仕振兴公司人员却逍遥法外,整个深受暴力逼迁之苦的河埒街道居民群情激奋,发动了千人签名请愿保精神病人徐国新活动。

进入审理阶段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委托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徐国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徐国新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障黑社会化拆迁,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司法鉴定已明确的情况下,居然再次委托资职低于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徐国新的民事行为能力作重新鉴定,并以不具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依据,判处精神病人徐国新死缓。

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的徐国新家人,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拒绝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的枉法判决。

徐国新,作为一个暴力拆迁的受害者,更作为一个精神病(残疾)人,其合法权益本应该得到司法的保护,但在“大跃进”式的拆迁运动中,不仅一次次遭受到枉法裁判的迫害,其财产还一次次被掠夺和瓜分,其基本人权居然还远不如西方民主国家的动物福利!

中共党员、徐国新80多岁的父母亲徐云章、陈琴娣表示,将要在有生之年拼却两条老命,为受苦受难的精神病儿子徐国新讨一个说法。

附部分居民为精神病人徐国新请愿:




徐国新姐姐电话:13338760956.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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