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院配合政府戏弄被拆迁人



(原告出示的信封和回执佐证了被告羊尖镇政府的律师在法庭上不诚实)

(2010-12-17)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12月16日)下午1:20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顾治平诉羊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由于原告的代理人(妻子殷白妹)正被非法关入黑监狱中,故只能原告亲自参加庭审,二十多拆友参加了旁听。

2008年7月5日,原告顾治平与被告羊尖镇政府签定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是在羊尖镇政府拆迁办的诱骗和胁迫下、隐瞒房屋共有人殷白妹情况下签订的。而且,老实巴交的顾治平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只有政府单方面拥有房屋拆迁补偿,即类似于卖身契性质。甚至,协议的附件(补充条款)都由拆迁办的人代理签。为此,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殷白妹不服,遂要求羊尖镇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充协议进行公开。

法庭上,姚审判长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不应该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是否是羊尖镇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原告表示异议,应该追加信息不公开是否违法。

庭审中,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用民脂民膏豢养的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金峰律师作了辨护词,“因建设锡张高速,答辩人依法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平等主体所签,签订双方理应各自保留相应文本,该协议书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当然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如果原告现缺失该协议文本,答辨人可以提供该协议书复印件。另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的法规、政策等,不是由答辩人所制定的,答辩人也无权制定,答辩人也就无法定义务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且有义务公布信息的相应政府部门早已在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公开发布上述法规、政策等。当然如果原告需要答辩人协助查找提供,答辩人可以协助查找提供。”

就是这个合同文本理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的证据,羊尖镇人民政府以霸道的方式拒绝给当事人,现在倒打一耙、反咬一口,说当事人自己遗失了。

该协议并未征得该产权共同所有人之一妻子也就是殷白妹的知情,同意,协议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主体不平等,羊尖镇政府采用骗签,代签,胁迫等种种手段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哪里来的“平等主体所签”?

羊尖镇人民政府辨称,“该协议书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当然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更可气的是,羊尖镇人民政府的御用律师说,并未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理由是羊尖镇的地址锡沪路78号写错了、收信人未署名等,这简直是无赖了,御用律师在质证中并未提出怀疑,答辩状中也并未提及未收到,而且,羊尖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一周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曾经打过原告委托代理人电话,称“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处理原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不应该用沉默来回避法定职责。

羊尖镇人民政府辨称,“房屋拆迁补偿依据的法规、政策等:不是由答辩人所制定的,答辩人也无权制定,答辩人也就无法定义务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第四款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即使不属于本机关应该掌握的内容,也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羊尖镇人民政府辨称,如果原告需要答辩人协助查找提供,答辩人可以协助查找提供,羊尖镇人民政府本来应该提供的信息现在变成对当事人的恩赐。

庭审中法官多次提及羊尖镇人民政府是如何骗签,胁迫签约的。法官的提问与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法官显然在诱导原告,企图搞乱原告的思维。

最后,陪审员要求原告到邮局查阅挂号回执,究竟是有谁签收了信息公开的信件。法庭宣布休庭。

法律上,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该是锡张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法人。换句话说,羊尖镇政府连房屋拆迁人资格都不具备,更不要说诱骗和胁迫原告顾治平签订单方面协议了,该协议显然损害了原告顾治平和其妻子殷白妹的合法权益。

该案何时重新开庭审理?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判决?我们将持续给予关注。

顾治平电话:13812088002.
(无锡丁群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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