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看山东省微山县司法机关怎样将朱广花炼成访民的




(2010-11-7)权利运动发布: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周村村民朱广花,1998年带母亲外出求医。1999年朱广花房屋东面的邻居朱恒喜、朱春广父子乘朱广花不在家中,未经许可强行入侵朱广花住宅,并将朱广花房屋内的家什卖光。而且,在扩建自己房屋时,拆除朱广花院墙占地建房,还砍伐了朱广花房前的四棵成材树木。

朱广花于2007年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的家中已经被朱恒喜父子侵占,遂于2007年4月20日向微山县公安局报案。欢城镇派出所的王所长曾到案发地进行调查,也对被砍伐的树木拍照。很快,微山县公安局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微公不立字[2007]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微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称:1、朱广花房屋因长期无人管理,所以朱恒喜居住朱广花房屋构不成犯罪;2、朱恒喜砍伐朱广花榆树一棵(四棵变成一棵)是用于修缮房屋;3、朱广花所称房屋内双人床、单人床、张布沙发、炉子、煤三吨、麻棕床垫、缝纫机等等财产,没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不服微山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的朱广花向济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复议被驳回。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在主观上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山东省微山县和济宁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如果朱广花不在家中,朱恒喜强行入住就不构成犯罪,那么在银行下班后进行抢劫也就同样构不成犯罪了?朱广花的树木被朱恒喜父子非法砍伐了,莫非朱广花还要向朱恒喜父子感恩戴德?朱广花家中的财物被侵占灭失后,还要朱广花证明财物的客观存在?这,只能证明人民警察太有才了!

更为离奇的是,在朱广花诉“房屋院墙被朱恒喜父子非法拆除,侵占院内土地一米建房”的民事诉讼,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微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称:朱广花持有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是1951年的(当时土地还没有实行公有制),没有变更土地所有权性质,也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权属不明。驳回了朱广花的诉讼请求。

朱广花不明白,自己的房屋是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也是共产党政府颁发的,上面的四邻和方位记载的清清楚楚,怎么就四至不明了呢?我自己的房屋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难道朱恒喜父子到我们房屋院内占地建房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朱广花就这样莫名其妙、糊里糊涂、无可奈何成为了上访队伍的一员,结果跟千万上访冤民一样,合法诉求得不到理会,还被政府暴力劫访和拘留。

据朱广花反映,朱恒喜父子侵占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是开办赌场。开赌场是违法的,做这营生是要有人“罩”着的。这,有可能是朱广花告不倒有人“罩”着的朱恒喜的真正原因。

朱广花电话:15154702627。
(胡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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