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零元出让5.76公顷国有土地案再获法院支持


(2010-11-15)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风路被拆迁人,原政协常委周临溪、工商退休干部唐世月、丁春华等居民状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以零元价格违法出让自己房屋地块5.76公顷(86.4亩)国有土地一案,经过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近日再次收到被驳回的行政裁定书。

如果说在在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通知》和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前,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国土资源局将5.76公顷国有土地通过暗箱操作“送”给沛县江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能够蒙混过关的话,但到了2006年4月13日,沛县国土资源局居然还能够以零元价格出让就有点不可思议了。更匪夷所思的是,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0年5月24日还替代沛县人民政府填发了该幅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且,这样的违法行政行为竟然还能够得到沛县和徐州市两级法院的司法保护。

在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等居民状告沛县国土资源局的一审诉讼中,沛县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11项“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为由,作出的(2010)沛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2010年10月19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徐行终字第015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沛县法院的一审裁定。

沛县和徐州市的两级法院之所以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主要原因是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等被拆迁居民在起诉沛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行政诉讼中已经被驳回。两级法院认为,该幅国有土地的出让和建设用地批准都是房屋拆迁的前置条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11项之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

既然国有土地的出让和建设用地批准是房屋拆迁的前置条件,那么,作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沛县建设局和和房屋强制拆迁权力的沛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拆迁许可证和作出强制拆迁裁决时,为什么不对房屋拆迁的前置条件――国有土地零元出让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按照徐州市公布的基准地价,沛县江南房地产公司获得的位于正阳路、东风路的5.76公顷国有土地价格起码在亿元以上,一旦法院依法判决,不仅连带出房屋拆迁违法,江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江南名都别墅区违法,还将牵出官员在该起土地案中的腐败和违法。这,也许就是沛县和徐州市的两级法院驳回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等居民诉讼的根本原因。

目前,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并希望社会各界对政府将上亿元的国有土地以零元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事件给予关注。

相关联系:
周临溪电话:0516-89602581.
唐世月电话:15852222162.
陆齐全电话:13914847726.
丁春华电话:13952222339.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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