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 吴淦其辩护律师葛永喜遭广州市律师协会秋后算账 追究三年前抗议行为


2017年8月2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709大抓捕中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罪逮捕的屠夫(吴淦)其辩护律师葛永喜遭广州市律师协会秋后算账,追究三年前抗议行为。

据了解,律师葛永喜于数天前突然收到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公开谴责通知书,指他在3年前代表一宗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在法院外绝食及举牌抗议,并在微博上同步直播,而且又发放侮辱法官的言论,违反了协会会员所要遵守的规则,因而对其公开谴责。葛永喜表示,他不服决定,认为自己并没有做出任何违规的行为,于是向律师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召开听证会,让公众来评理,还他一个公道。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12月,葛永喜帮助东莞裕元鞋厂的部分劳工代理案件,鞋厂涉嫌长期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他向法院申请开庭,但是法院却借故拒绝,他一怒之下于法院外绝食及举牌抗议数小时,并于微博进行直播。

下附: 葛永喜律师:致广州市律师协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贵会拟给予申请人公开谴责的处分,申请公开听证。
   
    事实与理由:
   
    贵会声称东莞市第一法院投诉申请人代理张善君等人与东莞裕元鞋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经贵会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立案调查,认为申请人在代理该案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审活动,在法院拟对该案作自动撤诉处理后,申请人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门口绝食、举牌抗议,在微博上进行同步播报,发布侮辱、诽谤经办法官的言论。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有违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涉嫌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第十一条第二十八项等规定,拟给予申请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贵会提出听证申请。如要求听证公开举行的,应在听证申请中注明。并经纪律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可以公开听证。
   
     一、 申请人认为贵会执业纪律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这完全是“听命”的结果,并非是在认真调查研究事实真相后作出的独立判断。申请人愿意再次将本案的事实,如:申请人是否收到法院传票,有无侮辱、诽谤经办法官等问题,胪陈于贵会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公众。
   
    二、本次申请其实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因为本人在关于本次投诉的《个人报告》中已经十分明确的提出:若贵会拟对本人作出处罚,本人要求公开听证。贵会执业纪律委员会,理应直接决定举行公开听证,而不必再劳神费力地“通知”申请人提出该申请,浪费了时间,糟蹋了表情。
   
    三、申请人认为无论以何种名义,以何方式,对人进行处罚,理当公开听证,充分全面地听取拟被处罚者的辩解与陈述。虽然正当的程序并不能保证结果百分之百的公正,没有正当程序,结果也非绝对的不公正。但现代法治理念,无可辩驳地告知法律人和社会大众: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近现代深具中国特色的冤案和运动风波也以血的教训告诉国人同胞:没有程序保障,人们自相屠戮,还以为是在实现正义。冤案必然是屏蔽程序正义后,人为制造的悲剧。律师,当是坚守法治理念的代表性群体;当保持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当孜孜不倦地追求程序正义,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因而,申请人认为若律师协会欲处分律师,无论律师的行为是对是错,皆应听取其意见,不能对听证权设定任何的障碍和附加条件。亦不该将这种自然的基本权利,转化为须经“申请”、“批准”方可主张、实现的权利,变相设碍阻拦,妨害当事人行使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贵会在制订规则时,居然规定:听证须经申请,欲“公开听证”还得申请人事先申明。据此,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听证之余,多啰嗦几句,扰烦贵会各位大人。愿贵会尽快修改规则,便于涉案律师行使听证权利,便于贵会能查明案情真相,祛除官僚习气,改变贵会形象。
   
    综上,申请人对贵会拟给予本人的处分,申请公开举行听证。并希望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们能明了:“尔俸尔禄,会员脂膏。我虽易虐,上天难欺。”能迅速、不加迟疑地批准此申请,给申请人一个光荣体面的公开谴责。情隘辞蹙,非侮非谤。
     此致
    广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人:葛永喜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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