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奇闻:未制造失地农民上访的村支书严毅彪被判刑


(没有制造访民的原村支书严毅彪现在每一个领导接待日都准时驾驶着车辆上访)

(2010-10-7)权利运动发布:
【前言:当今村支书、村主任之流,已成为了危害一方乡民的当代地主恶霸。在大量征地开发的的东部省份,几乎没有村支书、村主任不截留、挪用和侵吞被征地村民补偿款的,造成大量失地农民群体抗征和上访维权事件。而这些村支书和村主任们,在其不法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后,用集体的千万、乃至上亿补偿款贿赂上级官员,几乎都能够逍遥法外。而一些极少数想依法办事的村支书、村主任却被制度性地边缘化……】

2010年5月30日,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原村主任、村支书严毅彪因职务侵占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严毅彪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767号裁定,维持原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严毅彪在2003~2004年担任赤厝村村主任期间,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给予赤厝村紫菜养殖户的补偿款截留了13600元,与七位村干部私分,各得1700元;还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4日给予赤厝村地面物补偿款48934元中,虚列“安全值班费”21600元,与六位村干部私分,严毅彪得2600元。以上严毅彪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4300元人民币,有严振祥、严章付、严来茂、严友恩等村干部证人证言证实。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判处严毅彪有期徒刑八个月。

面对这样一份判决,严毅彪大呼冤枉,称福清市公安和纪检联合与自己有矛盾的村干部进行构陷。并称自己在2003年~2006年担任赤厝村村主任期间,以及2006年~2008年担任赤厝村村支书期间,福建省重点项目:投资人民币56亿元的国电江阴火电厂一期工程,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落地,赤厝村与国电公司产生的各种补偿款、赔偿款达几千万元。自己没有截留、挪用和侵吞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补偿款一分钱,当然也没有一起村民因补偿款被截留、挪用、侵吞而上访,在做好维护村民利益和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工作中尽心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低级别的干部因职务侵占4300元人民币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如此严肃吏治,还以为这是发生在已经实现了民主制度的中华民国!不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职务侵占罪规定,职务侵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应该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换句话说,即使严毅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4300元属实,法院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也属于枉法裁判。

那么,严毅彪犯职务侵占罪的真相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在赤厝村海滩打桩时,除了给予紫菜养殖户补偿外,还约定给予参与清点、测量紫菜数量的村干部3000元协调费。在完成任务后,严毅彪并不违法地与其他村干部一样获得了300元人民币的协调费。

赤厝村出纳严章付在福清市检察院制作的笔录中称:处协议约定我村干部应得3000元协调费,在紫菜养殖的补偿款项全部发完后,我个人从3000元协调费中领到300元。但严章付在后来的调查中又称每人1700元是在村委会议室分的。而在2003年12月村委会议室分钱之前,赤厝村新村委楼尚未建造,出纳严章付所谓的在会议室分钱之证言显然有伪证之嫌。

其次,关于判决中:“严毅彪在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给予的地面物补偿款中虚列出“安全值班费”人民币21600元,严毅彪从中分得人民币2600元”的认定。严毅彪当场向法庭提供了原始证据,证明安全值班费不存在虚列之说。该原始证据也证实了值班费(8人×30元×90天)已经全部发放到值班人员手中,自己没有从中侵占一分钱。但法庭完全无视严毅彪的有理有据的辩护,在判决书中对该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既不作认定,也不作不予认定表述。

在福建省福清市,有多少村支书、村主任征地中地发横财?只需要统计一下每年因上访而被关押福清市石竹山黑监狱的大量失地农民的就能窥其全豹。

党国治下,难得还算清廉的村支书严毅彪为什么会被构陷判刑?这个答案应该从大量的村支书们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肆无忌惮截留、挪用、侵吞补偿款不仅可以逍遥法外,而且可以飞黄腾达中寻找。

难道这些侵吞老百姓血汗钱的共党村支书个个都有丹书铁卷免死牌可免除刑责?其实很原因简单,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制度下,胡作非为的村支书们在征地拆迁中获得了丰厚的血腥资本后,法律还不是成为了其“鬼推磨”、甚至是“磨推鬼”把戏。

被称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说过这样一句(大概意思的)话:一个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一个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今天严毅彪的被判刑的案例,一定程度上检验了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制度的好与坏。

附:严毅彪向法庭提供的、却不被法庭采信的足以证实其清白的证据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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