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拜祭六四死难者遭成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 在看守所遭酷刑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5月4日上午,因为拜祭六四死难者遭成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其辩护律师隋牧青和郭海波前往成都中院法官表达了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诉求,后赴新津县看守所会见了陈云飞后透露,陈云飞在看守所遭受酷刑等惩罚,造成手腕严重挫伤。

下附隋牧青律师和郭海波律师的[陈云飞案通报]
2017.5.3上午十点,陈云飞的辩护律师隋牧青和郭海波依约赴成都中院,与承办法官作了简短沟通。法官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辩护律师向法官表达了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诉求,理由:1、陈云飞所有亲友均未能出席一审旁听,法院外围交通管制、戒备,名为公开审理,实为秘密审判;第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如指控陈云飞为武侯区政府搭灵堂,辩方提交了被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强拆非法,但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一重要事实。3、一审法官指挥庭审过程明显不公,部分书证及所有视频录音证据未当庭出示和质证;法官经常粗暴打断辩护律师发言,且无理警告律师两次,而对屡次无理打断律师发言的公诉人则偏袒明显;蛮横打断了陈云飞的最后陈述;第4.法院庭前庭后两次对辩护律师强行非法安检、搜身。
总之,一审法官积极主动作恶太过明显,有望未来被追责。
最后,我们要求复制陈云飞个人书写的上诉状,经交涉,法官最终同意复印。
从成都中院出来,直接驱车赶赴新津县看守所,在看守所附近午餐后顺利会见了陈云飞,会见持续了约三小时。陈云飞精神状态如常良好,问及囚牢生活状况,谈及以下问题:1.所内实行违规连坐,一人犯规,众人受罚。2.所内饮食太糟,作为素食者,无法买到鸡蛋,营养匮乏严重。3.监室内牢头狱霸猖獗。4.对所谓违反监规者时有酷刑惩罚,数月前曾因对管教不够恭敬等原因两次遭受戴镣铐惩罚,甚至将手脚多日铐在一起,造成手腕严重挫伤。
最后,我们三人像过去一样做了祷告,互道珍重后结束此次会见。
             陈云飞辩护律师:隋牧青、郭海波,2017.5.4

下附刑事上诉状全文
    上诉人:陈云飞,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由新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和2017年3月31日开庭,当庭宣判四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郭海波,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川0107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6)川0107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显然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审判逻辑堪称荒谬。
    1、上诉人主观上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刑法上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而本案上诉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35条、第41条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对执政党及地方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提出批评建议,并且是通过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方式进行,这也是在践行和检验随处可见、众所周知的共产党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民主、文明、自由、法治”。上诉人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所以才有了其智慧、勇敢、有担当的行为:比如指控的第一项称上诉人满身贴着“为人民服务”字条去四川省工商局投诉、第二项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第三项打110报警举报共产党可能未注册涉嫌非法集会、第四项搭建祭奠武侯区政府的“灵牌”、“灵堂”,并在境外“推特”上发布。上诉人认为,主观上完全是想通过这些合法的途径,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践行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应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依法行政、依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完善登记注册,从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上诉人在思想上、目标上与共产党是一致的,即使方式有所不妥,是不被某些领导或地方政府喜欢的,但因此对上诉人予以刑事打击,是违背罪刑法定、违反宪法的的政治迫害,也是与习近平主席讲的“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背道而驰,当然也没有遵行“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之古训。
 2、客观上上诉人的行为也没有影响公共场所秩序,更谈不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首先,指控上诉人拨打110报警,是一对一的,谈不上公共场所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即使方式不妥,也至多给予治安处罚。而到省消协投诉也没有影响到公共场所秩序,而是秩序井然,上诉人理性平和地进行投诉,另外,现场本来就有几十人拉横幅维权投诉移动公司,也因出警民警没带警官证和衣冠不整,多种因素引起在场人和过路人员的围观,不能将引起围观的原因和结果全部归于上诉人,只打击上诉人而不打击其他投诉人士。搭灵堂,是因为武侯政府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和赔偿的情况下,非法强拆了合法房屋,上诉人是为了表达抗议,促使政府依法解决拆迁赔偿事宜,同样没有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其次,上诉人在推特上发布和转发信息,不是我国法律上指的物理上的公共场所,境外网络秩序更不是我国所能约束的范围,并且我国是有防火墙的局域网,绝大多数人也看不见这些消息,不可能影响国内公共场所秩序,而是影响境外秩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内发生的秩序混乱是上诉人引起的。即使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只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上诉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也没有对国内外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影响。上诉人在推特上转发的“告别专制倒计时”的“专制”是指谁?如果对此进行指控,那就是自己承认是专制。上诉人转发的观点,不代表是上诉人的观点,评论的才是,上诉人也转发了其他内容,有时候转发的只是部分赞同,甚至还有反对的。上诉人这些言论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监督、批评的权利,因此对上诉人进行迫害是公权泛滥,是在践踏公民宪法权利。
二、本案从立案时起就是非法的,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基本原则,是对上诉人行使宪法权利的打击迫害,之后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是非法的,是滥用职权制造冤案。
成公(刑)诉字(2015)197号成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就证明了上诉人是因为纪念六四被构陷的。该意见书还指控了上诉人于2007年6月4日在《成都晚报》刊登的“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广告行为,以及持续的相关纪念行为,直至2015年3月25日上诉人因在新津县祭奠六四遇难学生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中国清明节的意义,就是不遗忘,纪念逝去的亡魂。上诉人认为人人平等地享有纪念亲友的权利,去世的人也平等地有被纪念的权利。而纪念一个人不构成任何违法和犯罪,而且也不是在煽动教唆人去犯罪。法律没有规定清明节扫墓是犯罪行为,相反还规定放假三天,那么上诉人就不应当被立案侦查。即使后来更改了罪名,搜索了一些可能轻微违反治安法的行为,并将其升华到刑事犯罪层面,但目的和动机是一致的,就是对上诉人进行迫害,以关进去的方式禁言。
如果上诉人的这四项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警方不在当时就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呢?这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得罪了相关领导人!
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发回重审。
1、一审违反公开审判程序。上诉人审判当天交通管制,对法院戒严,不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连上诉人的亲属都无一人进入,上诉人的妻子因未到居委会开具证明和到派出所盖章不能参与旁听,相反旁听席上却坐满了被安排的人员。上诉人认为,这不是公开审判,而是秘密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2、一审违反回避程序。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庭提出了对党员法官和检察官的回避申请,因为上诉人的言论攻击的是共产党的领导,党员会有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但审判人员未请示法院院长就以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决定自己不予回避,并不得申请复议。因此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3、法庭剥夺了上诉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连简易程序的被告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是本案普通程序却剥夺了上诉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人员不仅限制上诉人陈述的内容,经过抗议后,才给了上诉人一分钟最后陈述的时间,并且在还不到一分钟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打断上诉人陈述并收缴了书面陈述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粗暴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行为实属罕见。
4、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未对重要证人证言、报警录音等关键证据举行质证。首先,上诉人不要求控方所有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至少应该安排一个证人,涉及仅是金钱利益关系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都必须出庭,然而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却可以不出庭,这是相当荒谬的和不公正的。其次,指控上诉人打110语言挑衅,但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语言与偶挑衅,在辩护人提出当庭播放时长2分零8秒的报警录音时,法庭称合议后决定,但直至庭审结束都未播放录音。法庭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规定。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无罪的,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诉人的指控和判刑是违反宪法的非法迫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成都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陈云飞
                                                     2017年4月11日

                    上诉状(陈云飞个人所书)
上诉人:陈云飞,绰号业余驯兽师,男,汉族,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22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08139374,职业:主管绿化,副业驯兽。
上诉请求:
    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6)川0107刑初410号
    2.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理由:
    1.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向为中国大陆争取民主、自由、宪政、公平和正义而斗争的所有良心犯及其亲友致敬!向中共党内赵紫阳先生那样超越党派、家族、个人利益,以国家、民族、人民利益至上的共产党人致敬!
2.此案从公安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审查,到法院的判决,是彻头彻尾的抽老千(构陷)表演秀。四川省公检法、政法委,你们让执政党、大陆政府在全世界丟人现眼,你们在掌掴习近平推出的“依法治国”。当然,婊子起初脸红,等习以为常,他也会喊为人民服务。
3.既然此案是公检法的抽老千表演秀,本人恳请法院在对我判刑四年的基础上,将刑期增至八年或更多。我盼望成为中国大陆的最后一名政治犯,令我痛恨的是,在我被构陷抓捕后,四川当局又抓捕了陈兵等四君子及黄琦先生,这多出的刑期,就让我代其他被构陷的政治犯坐牢好了。
    4.“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之所言所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周永康、李春城、李昆学等贪官及暴政的揭露、批判与控诉,我坚信,在上帝和心智正常的世人眼中,我是无罪的!而参与构陷的主谋和打手们将被追责,受到正义法庭和历史的公正审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云飞
                            (高级业余驯兽师,职称正在晋级中……)
                2017.4.5

                 

据维基百科资料显示,陈云飞,四川维权人士,90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是八九民运参与者。2007年六四18周年当天,因在《成都晚报》上刊登“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的广告遭到当局的打压,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后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以监视居住半年。他也曾数次试图到北京祭奠赵紫阳而受到成都警方的控制和警告2011年因中国茉莉花革命被软禁家中。


2015年3月25日,陈云飞与其他20多人在四川新津县为在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后,在返回的路上被一百多名持枪特警拦截并带走。警方于30多天后告知其罪名为“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已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后来检察院取消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该案曾宣布于2016年6月30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后临时取消。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2017年3月27日,陈云飞的辩护律师郭海波收到成都武侯区法院书面和电话开庭通知,陈云飞案将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30在成都武侯区法院第三庭开庭,地址在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路6号。

2017年3月31日,因为拜祭六四死难者遭成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起诉的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案在成都武侯区法院第三庭开庭,并当庭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表示要上诉,理由是判刑太轻。



2017年4月11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的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其辩护律师郭海波疑因发布案件庭审纪实和一审判决书,成都金牛区司法局约谈及笔录。


2017年5月4日上午,因为拜祭六四死难者遭成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其辩护律师隋牧青和郭海波前往成都中院法官表达了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诉求,后赴新津县看守所会见了陈云飞后透露,陈云飞在看守所遭受酷刑等惩罚,造成手腕严重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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