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仨被报复陷害网民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之吴华英


(2010-10-9)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福建三网民就诽谤冤案到福建省省高院申诉,范燕琼的代理人天理和吴华英到省高院就福建三网民“诬陷案”进行申诉,游精佑由于时间安排不过来,只好用快递方式向福建省高院申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两个,说只有下转到重审的福州中院,只能等福州中院不受理后,才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为弟申冤反遭打击报复成“诽谤罪”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因“闽清严晓玲”引发了“福建三网民诬陷案”,被以“诽谤罪”判处一年,现已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的裁定和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无视程序正义 别有用心抓人
2009年7月1日凌晨0点,七、八个便衣谎称查户口突闯我家,既不出示证件,也不出示法律文书,一阵翻箱倒柜之后,把我押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派出所,铐在“死囚凳”上,不告知因何事被抓,只冷冷地说“你自己心里清楚”,并恐吓说不招供要对我刑讯升级。我滴水未进被铐了36小时后,才告知涉嫌“诽谤罪”投进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后来公安的提审才明确告诉是因“闽清严晓玲案”上网的事,并且表示和“福清纪委爆炸案”无关,“一码事归一码事”。谁知,7月12日公安提审时,手里拿着与“福清纪委爆炸案”有关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一份《会议纪要》材料,问我认不认识林洪楠律师并且要我交代该材料从哪里来?后来的提审公安又问我是否知道范燕琼已经写了半部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书稿等问题。由此联想到早先,福州公安就“福清纪委爆炸案”也曾警告过游精佑不要多管“闲事”。

7月31日, 罪名由原来的“诽谤罪”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后,宣布对我逮捕。我反复追问:我究竟诬告了谁?陷害了谁?回答说:到了法院你就会知道。后来马尾检察院来提审,检察官却说:逮捕是由其他部门批准的,不关他们的事。实在是匪夷所思!

二、罪名频仍“变脸”,办案人员拒不告知诽谤谁、诬告谁
申诉人历经九年奔波在漫漫的告状路上,为弟弟吴昌龙申冤历尽艰辛。对死者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的不幸遭遇感同身受,出于同情,把林秀英的讲述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在片尾申明:“只忠实记录死者家属讲述立场,不代表记录者立场”。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林秀英讲述中提到具体的人与申诉人素不相识,更无任何利害关系。我为什么要诽谤他?诬告他?陷害他?如果要说网文和视频是虚假的,那也是林秀英捏造的,追究的应该是林秀英。可是,所谓 “虚假”事实的来源者林秀英没有受到任何的追究,反而是代写和录制视频的网民被抓、被判刑。这实在是太荒唐!

公安以“诽谤罪”拘留;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逮捕指控:法院最后又以“诽谤罪”判决。案件性质也由原来的涉及国家机密拒不让律师会见,变为了后来的普通案件。如此频仍“变脸”更是匪夷所思。

林秀英是“严晓玲案”的当事人,是网文和视频内容的讲述者。马尾区法院三次开庭,林秀英三次天不亮就早早等在法院大门口,法院却不准她到庭质证。二审开庭时,为阻止林秀英到庭作证,警方居然提前把她秘密拘禁在闽清山上直至庭审结束。法庭如果堂堂正正,依法审理,又何致如此害怕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更不可思议的是,一个小小的“诽谤案”,每一次开庭无不是动用武警保安里三层外三层地把法院包裹起来、把公众和媒体记者地拒于之外,那场景胜似在审一起重特大的黑社会案件。

三、醉翁之意不在酒
种种迹象表明,九年前福建省公安厅督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声誉和利益,恃权采取各种手段,给纠错设置重重障碍,给关注、控告这起冤案的网民、访民进行打击报复。三网民被判罪表面看似因“闽清严晓玲案”引起,深层原因实与“爆炸案”有关。警方刚抓了我,声称“一码事归一码事”,却又不断的查问“材料”的来源;范燕琼为“福清纪委爆炸案”写书揭黑幕,更成了造假者的心头大患,首当其冲成了打击对象,以至于坐着轮椅、挂着吊瓶出庭,就是不让保外就医;游精佑一直在关注我的上访历程和“福清纪委爆炸案”进展,为此,这次借“闽清严晓玲案”行打击报复关注冤案的良知者;我委托的林洪楠律师,若不是几年来尽心尽责、据理力争坚持为陈科云做无罪辩护,也不会在代理我的案件后不久,先是遭到警告、继则被强行剥夺辩护权、再则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直到事务所被责令解散••••••凡此种种,已经是赤裸裸。

两审裁判确认本案诬告陷害罪名不能成立。但遗憾的是两审裁判均维护、迁就地方个别领导批示,将错就错,不采信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强行认定申诉人构成诽谤罪。

两审裁判所谓构成诽谤罪是以申诉人明知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因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该案一审判决后,北京律师从法庭出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福建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想不到却是这样的一种司法环境。从这三个网民案件看,实在是太荒唐!太离谱!太可怕!

九年来,我为弟弟申冤不断上访、告状,遭三次拘留。2009年4月份我曾两次向莅闽的中央巡视组揭露了“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没想到6月份就遭到打击报复。这次仅仅用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林秀英的讲述,帮她发到网上,居然以莫须有罪名判我一年刑,实在是草菅人命。

呈上此状,请求福建省高院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撤销福州中院和马尾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强烈要求贵院排除法外势力的干扰,错案必纠,对拖压了九年的“福清纪委爆炸案”依法终审结案。还我们姐弟以公道! 唯此,我们才能息诉息访。(以此行文为准)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华英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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