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客运管理中实名制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及侵害公民隐私权 逾百人参与联署要求撤销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中其第36条后增加为道路客运实名制的条款,截止2017年3月13日,逾百人参与联署认为,道路客运实名制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施政方向相悖,妨害了企业基于契约自由的自主经营权,侵害公民隐私权。该条款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

下附联署关于撤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书 全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李克强总理
建议人系关心国家法治进步的公民,于此提出撤销由交通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称《客运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
一、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客运管理规定》于其第36条后增加2条,分别为: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联署关于撤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书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此即为有关道路客运的实名制条款。
二、我们认为,前述实名制条款,因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考虑到该条款系新近修改时新增,以撤销为宜。
交通部该部门规章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除“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之外,公民只得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客运管理规定》的法律位阶为部门规章,不得作为要求旅客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依据。其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亦无在道路客运中实施实名制的规定和授权。
《立法法》第80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从而,《客运管理规定》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为公民增加实名制义务,且与处于上位的《身份证法》相冲突,当属无效。
建议人对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未依法行政表示愤怒和遗憾,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望予严查,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道路客运实名制亦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施政方向相悖,妨害了企业基于契约自由的自主经营权。
市场经济,应当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应当尊重企业自主、行业自律和公民自主的力量,而非动辄以“有形的手”加以严酷管控,损害“自由”这个作为市场存在基础的价值。这也应该是本届中央政府致力于简政放权的原因。该实名化规定,徒增公民的配合义务,无谓加重企业负担,妨害了人作为资本要素的自由流通,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应当统筹考量利弊,而非一任交通部的自我赋权对自由市场造成无可估量的侵害。
四、道路客运实名制不符合公众习惯和常理认知,亦无显示其必要性和实效的相关证据,徒增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成本,侵害公民隐私权。良治社会,政府应对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利保持最大限度容忍。除非有非常现实的危险,行政权力不宜介入。
从国际上看,民航客运因其极高的安全性要求,为实名制提供了充足的法益保护标的,因而实行的实名制,有国际惯例、相关国内法作为依据,亦与公众习惯和常理认知相契合,长期以来执行顺畅。
我国的铁路实名制本就并非国际通行做法。只要安检到位,实名制与保护公共利益和国民安危并无直接关系,更不必说公路客运交通了。可以说完全不具备现实需求和法律依据。
同时,作为一项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的推出,应符合逻辑和比例原则,更需详细论证其必要性。在无民意基础且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贸然强行推出,只会徒增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成本。如无相关配套,亦极有可能流于形式,毕竟公路交通可以随时上下客,很容易规避检查。除了让守法公民的隐私更易于暴露、泄露外,并无实际意义。
因此,根据《立法法》第97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受《宪法》第41条保护的公民批评建议权,参照《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的处理原则,特向国务院提出本建议。望立即启动撤销程序。在此之前,应暂停执行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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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7年3月14日 19时
在线联署方式:https://goo.gl/forms/Ow6t1Wqprneta3A23
邮件联署方式:发送 撤销道路客运实名制+姓名+地区+职业+电话 到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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