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人参与联署并去信李克强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撤销客运管理中实名制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及侵害公民隐私权部分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中其第36条后增加为道路客运实名制的条款,截止2017年3月13日,逾百人参与联署认为,道路客运实名制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施政方向相悖,妨害了企业基于契约自由的自主经营权,侵害公民隐私权。该条款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

下附联署关于撤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书 全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李克强总理
建议人系关心国家法治进步的公民,于此提出撤销由交通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称《客运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
一、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客运管理规定》于其第36条后增加2条,分别为: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联署关于撤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道路客运实名制条款的建议书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此即为有关道路客运的实名制条款。
二、我们认为,前述实名制条款,因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考虑到该条款系新近修改时新增,以撤销为宜。
交通部该部门规章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除“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之外,公民只得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客运管理规定》的法律位阶为部门规章,不得作为要求旅客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依据。其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亦无在道路客运中实施实名制的规定和授权。
《立法法》第80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从而,《客运管理规定》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为公民增加实名制义务,且与处于上位的《身份证法》相冲突,当属无效。
建议人对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未依法行政表示愤怒和遗憾,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望予严查,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道路客运实名制亦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施政方向相悖,妨害了企业基于契约自由的自主经营权。
市场经济,应当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应当尊重企业自主、行业自律和公民自主的力量,而非动辄以“有形的手”加以严酷管控,损害“自由”这个作为市场存在基础的价值。这也应该是本届中央政府致力于简政放权的原因。该实名化规定,徒增公民的配合义务,无谓加重企业负担,妨害了人作为资本要素的自由流通,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应当统筹考量利弊,而非一任交通部的自我赋权对自由市场造成无可估量的侵害。
四、道路客运实名制不符合公众习惯和常理认知,亦无显示其必要性和实效的相关证据,徒增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成本,侵害公民隐私权。良治社会,政府应对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利保持最大限度容忍。除非有非常现实的危险,行政权力不宜介入。
从国际上看,民航客运因其极高的安全性要求,为实名制提供了充足的法益保护标的,因而实行的实名制,有国际惯例、相关国内法作为依据,亦与公众习惯和常理认知相契合,长期以来执行顺畅。
我国的铁路实名制本就并非国际通行做法。只要安检到位,实名制与保护公共利益和国民安危并无直接关系,更不必说公路客运交通了。可以说完全不具备现实需求和法律依据。
同时,作为一项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的推出,应符合逻辑和比例原则,更需详细论证其必要性。在无民意基础且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贸然强行推出,只会徒增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成本。如无相关配套,亦极有可能流于形式,毕竟公路交通可以随时上下客,很容易规避检查。除了让守法公民的隐私更易于暴露、泄露外,并无实际意义。
因此,根据《立法法》第97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受《宪法》第41条保护的公民批评建议权,参照《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的处理原则,特向国务院提出本建议。望立即启动撤销程序。在此之前,应暂停执行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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