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单位离奇跳楼自杀 湖南于洪进京状告血腥官僚资本被劳教


(湖南省郴州市冤民于洪与关押在白马龙劳教所的难友黄光玉、唐新花一起在北京抗议违宪的劳教制度)(中共的司法机关何时能奉公守法?何时能依法出台《打击制造上访冤民的犯罪行为》通告?)

(2010-9-4)权利运动发布:
刚从湖南省白马龙劳教所释放、再次赴京告状的郴州市汝城县城关镇于洪,是一个非常不幸的女人,也是一个承受地方政府对其极端不公的冤民。于洪的丈夫和儿子两代人分别在汝城县水电总公司这个党产国企单位工作中离奇死亡,竟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工伤赔偿和抚恤,且还因为信访维权而多次被劫访关押,甚至劳教迫害。

1999年8月2日下午,汝城县水电总公司通知于洪,称其时年44岁的丈夫刘东江从麻仔潭电站下班回家路上突发脑溢血,送医院后死亡。刘东江的整个死亡过程都只是汝城县水电总公司一家之言。刘东江死亡后,汝城县水电总公司竟然没有给予一分钱抚恤,只是安排刘东江刚刚中专毕业的儿子刘伟接替其在麻仔潭电站的工作。2005年7月2日晚,于洪突然接到麻仔潭电站通知,称其儿子刘伟在二十一点左右从宿舍楼上摔下死亡。

2005年7月3日凌晨两点左右,失魂落魄的于洪在朋友姜丽艳、杨桂连的搀扶下来到麻仔潭电站,看到时年24岁的儿子刘伟已经死亡,现场没有急救车。凌晨四点三十分~五点十分,在麻仔潭电站的办公室,汝城县公安局的付双林、何永翔、何良彬、何连均等人和汝城县水电总公司李建国、秦永志等人将陪同于洪的姜丽艳、杨桂连粗暴地隔开,向于洪口头宣布其儿子刘伟属于跳楼自杀的调查结论,并强行抓起正处于悲痛欲绝之中的于洪之手,在于洪还没有阅读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汝城县刑警大队短短几个小时就作出“关于刘伟死亡的调查情况”的报告中,称刘伟死亡前与其他工友一起在电视室看电视时自行离开;刘伟有自杀行为和倾向;刘伟正在服抗抑郁症的药物等等;认定刘伟高坠死,属于自杀。但,在汝城县刑警大队“关于刘伟死亡的调查情况”的整个报告中,竟然没有一处对刘伟从何处高坠的表述,更不用说详细的现场勘察记载和法医鉴定了。

刘伟的工作性质是电站维护,需要在单位全封闭连续上四天班,然后才回家休息两天,与发生十三连跳事件的深圳富士康公司基本相似。2005年7月2日晚上二十一点刘伟死于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汝城县水电总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工亡认定,但整个事件中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始至终没有到达电站现场。这一次,汝城县水电总公司这个毫无人性的党产国企不仅没有支付于洪一分钱工亡赔偿和抚恤,竟然连刘伟尸体的1800元火化费都拒绝支付。

台湾鸿海集团投资大陆的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十三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后,震惊了国内外媒体,承载引导舆论任务的党的喉舌也罕有地大肆渲染。一时间,资本主义的企业主血腥压榨大陆劳工之声甚嚣尘上!

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在事件发生初期,立即召开董事会,将原制定的、对在封闭管理中(在休息时间)自杀员工支付30万人民币的赔偿金大幅度提高;同时将原来的每月1200元人民币的基本工资迅速提高到2000多元人民币;并加强文化娱乐建设的投资,改善封闭管理对员工心理影响。而且,在不明自杀原因继续发生时,郭台铭还一次次飞赴大陆,频频向自杀者家属鞠躬谢罪。

在这里,姑且不论湖南省汝城县刑警大队为什么会作出漏洞百出的“关于刘伟死亡的调查情况”结论,即使刘伟真的属于跳楼自杀,那么属于社会主义党产国企的汝城县水电总公司在刘伟的死亡上对其家属做了什么呢?刘伟母亲于洪因为刘伟之死而维权,一次次诉讼一次次被法院驳回、一次次信访一次次遭拘留劳教应该是最好的注释!对比一下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人企业富士康公司不就一目了然了?!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道就应该是摧毁文明的、没有道德底线的、血腥压榨劳工的罪恶经济?希望北京有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能够切实、公正地维护冤民于洪的合法权益。

附:《会议记录》、《证词》、《关于刘伟死亡的调查情况》

(于洪被强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现场陪同于洪的朋友作证于洪有被强迫签字的经过)

(既然刘伟认识到自己有自杀倾向,并自觉用服药的方式在纠正,那么怎么可能还发生自杀事件?既然单位知道刘伟有自杀行为和自杀倾向,为什么还让其上班?汝城县刑警大队的调查结论不符合起码的常识和逻辑啊)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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