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声援“屠夫”吴淦文化衫事件 武汉王芳寻衅滋事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 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涉声援“屠夫”吴淦文化衫事件,武汉王芳寻衅滋事案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开庭,庭审持续约3个小时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庭外近20位各地公民前往声援,遭大批警察全部带走扣押数小时。

下附刘正清律师的王芳案情况通报:
   
       今天(2017年2月10日)上午9点开始开庭,中午1点结果。在庭审过程中,王芳始终表现出冷静、坚 强、优雅,对自己穿衣服声援’709’被捕律师及屠夫等人的行为理直气壮地坦然承担,但她并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还坚定地表示: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她的公民权利!为追求自由、民主、法制决不退缩、如有机会她仍会始终不渝地身体力行。法官对她说如果认罪可以轻判。王芳斩钉截铁地回答:绝不认罪!但涉及到别人的事,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由于她只是一参与者,故她一概不清楚也不记得。
        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针对合议庭提出律师可作罪轻、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我明确表示:”我是作无罪辩护,不进行罪轻辩护,也不就量刑情节辩护”。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芳说:”公诉人说我只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访民。我毫不讳言地告诉法庭,我之前确实是因强拆逼我走向上诉维权之路,但在维权上诉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太多的黑暗和不公。从而意识到只有自由、民主、法制才能消除这丑陋不勘的黑暗,感谢当局的丑陋将我从一个为追求自己合法益的访民推上一个追求自由民主的人。公诉人说屠夫、徐纯合等人与我没关联,但我认为关注别人就是关注自己,别人遭受的不公大家都不关注说不定下一个就是你、我、他,也许明天就是法庭上的你们公诉人和法官!怎能说他们与我没关联,我关注就是犯罪呢?!”
        王芳还说:”感谢外界朋友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针对我方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合议庭称待庭后评议才作出结论。
        没有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现将王芳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发给大家。辩护词因需要整理,待整理后再公布。
                                                 
                                                                              【刘正清律师】
                                                                                2017年2月10日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6] 579号
    被告人王芳,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971100655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冷水铺42号。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5月21日被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芳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先后
二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予以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16年5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芳因其房屋拆迁一事对社会心存不满,为制造影响,引起关注,于2015年5月至6月,伙同他人先后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进行非法集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芳于2015年5月20日,伙同10余名对社会不满人员,身着“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等字样的服装,持“我是访民、向我开枪”等字样标语,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向群众散发“枪响了,你醒了吗”以及“权利子弹是射向平民的梦魇”等传单,无端对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枪击案进行抗议,引发近百民众围观,严重影响火车站的正常运营及周边交通秩序,致使当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2、被告人王芳于2015年6月15日,受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出资邀约,伙同20余名对社会不满人员,采取“拉横幅、举标语”等方式,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进行围堵,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长达40余分钟,并对法院门口马路过往车辆进行拦阻,造成该路段严重堵塞,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
    二、被告人王芳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芳因不满政府处置上述庆安火车站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为引起关注,向政府施压,于2015年7月25日15时许,伙同10余名对社会不满人员,在本市武昌区黄鹤楼东门进行集会。其间,由被告人王芳将其携带的印有“维权抗暴、公益良善”、“道义铁肩”、“释放屠夫”字样的服装分发给集会人员,进行集体拍照。事后,将上述照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并编造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等22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芳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6、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芳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王芳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芳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芳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王芳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
    被告人王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579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符、有遗漏的罪行需一并起诉和审理。现对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追加起诉的事实:被告人王芳伙同尹旭安等无业人员于2015年2月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声援正在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当天,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派出警力200余人在法庭外维持秩序。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对现场设置的警戒非常不满,与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理论,质疑现场设置的合法性,打出印有习近平总书记图片海报,部分声援人员情绪激动,呼喊口号吸引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法院门口路段交通拥堵,同时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不听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企图冲入庭审现场,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201 5年2月2日虎丘法院现场情况说明;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尹旭安、李某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芳的供述与辩解。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芳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景区等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昌检公诉刑诉( 2016)579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涉声援“屠夫”吴淦文化衫事件,被武汉市警方逮捕的武汉王芳一案,自2015年7月28日遭遇数次拖延预计于春节前后开庭,2017年1月4日,其代理律师刘正清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变更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追加起诉王芳于2015年2月2日在苏州虎丘区法院范木根案开庭声援的情况。案件由原《起诉书》指控的二个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变更为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昌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检察院对王芳起诉内容囊括苏州虎丘区法院范木根案开庭声援事件、庆安火车站徐纯合枪击事件、潍坊案、武汉武昌区黄鹤楼声援“屠夫”吴淦文化衫事件等。案件于2017年2月10日周五上午九时整于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王芳,1971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公交集团驾驶员,2012年末,曾因遭遇当局强拆而被迫迁居并上访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因关注社会活动而逐步成为维权公民;2013年1月,曾因前往广州市积极声援南周事件,而被广州警方遣返武汉;2013年12月4日,曾因赴江西新余围观、声援刘萍案,而遭当局迫害;2014年,曾因积极参与4.29苏州祭奠林昭、围观声援因5.17圣观法师武汉行而被当局抓捕的参与者、街头举牌声援维权公民赵枫生、声援河南郑州十君子、赴北京参与《中国人权观察团》的申请注册、在京举牌支持香港要求“真普选”、要求无罪释放被抓维权律师唐荆陵和所有政治犯、良心犯等活动,而备受当局打压、监控;2015年始迄今,因声援苏州的范木根而被警方拘留5天;因多次声援被当局构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的尹旭安和参与声援庆安枪案事件,而被警方拘留10天,并遭酷刑虐待。2015年7月25日,因再次参与声援情愿活动,与10数人穿着印有“维权抗暴,公益良善”的T恤衫声援“屠夫”吴淦,随于7月2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桌刀泉警方行政拘留15天,关押于武汉市第一拘留所;2015年8月8日,又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武汉市警方正式逮捕。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邮编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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