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运管处制造车祸致人死亡 受害人家属状告三年无果


(2010-9-13)权利运动发布:
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访民孙小平致电权利运动,称其儿子超超超驾驶三轮摩托车做液化气生意时,在云梦县运管处故意制造的车祸中死亡,自己状告整整三年,从地方到北京竟无一个部门为其主持公道,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2007年9月20日下午14点16分左右,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做液化气生意的陈超超驾驶K4F560三轮摩托车在印有“中国公路”的云梦县运管处K40255号桑塔纳轿车的疯狂追逐和逼迫下,于汉十高速公路云梦连接线(杨店采石场)处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墩而发生翻倒事故。事故发生后,云梦县运管处K40255号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和车上人员置严重受伤的陈超超不顾逃离现场,陈超超在目击者拨打120送到医院后还告诉医生家人的联系电话,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陈超死亡后,云梦县安排全副武装的公安守候在太平间,不让陈超超家人进入。2007年9月22日,云梦县交警大队在对事故发生后途径事故现场的曾店镇中心小学的易珍容老师作询问笔录,并明知云梦县运管处车辆有疯狂追逐陈超超的情况下,于9月23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信口雌黄称陈超超看到前方80米处停着运管处的车辆,为了回避运管处车辆而变更车道时撞上隔离墩,陈超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云梦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前一天,即2007年9月22日,湖北省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德对离事故现场只有二十多米的、正在管道施工的目击证人汪雷清进行了调查,汪雷清证实:陈超超的三轮摩托车撞击道路中心隔离墩时,云梦县运管处的K40255号桑塔纳并不是交警大队所认定的在前方80米处,而是处于出事点。运政车从发生事故的出事点开到了汪雷清身边停下,一个人下车问汪雷清在做什么,后上车开走时汪雷清还谴责他们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救伤者。汪雷清还表示,自己可以指认K40255号桑塔纳人员。

2007年9月25日凌晨,已被政府挟持控制多日,并无法联系上律师的陈超超家人,在曾店镇政府三楼会议室被迫与曾店镇政府、云梦县政法委、云梦县信访局、云梦县交通局、云梦县交警大队、云梦县医院等多个部门签订《关于处理陈超超死亡事故备忘录》,获得补偿5万多元。

据悉,陈超超的父亲陈国明在1988年就开始做液化气生意。在云梦县做液化气生意的人很多,做这一行的,大都是生活无着的下岗工人和找不到工作的农民,他们开始大多是用三轮车运送液化气罐,后来慢慢发展为用三轮摩托车运送。

做液化气生意的陈超超们的勤劳不仅给自己解决了温饱,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便利和实惠,但他们到云梦县外运送液化气却给云梦县液化气公司的垄断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控制这些私人液化气经营户,云梦县液化气公司开始雇佣黑社会打手进行恐吓,驾驶车辆对三轮摩托车进行追逐和撞击。2002年11月22日,云梦县液化气公司夏学军驾驶(实际是李春明驾驶)鄂K10689面包车追截陈超超父亲陈国明驾驶的三轮车,导致车祸发生,陈超超受伤。

后来,云梦县运管处专门安排车辆开始替云梦县液化气公司“执法”,他们追逐拦截运送液化气罐的个体经营户,他们首先检查这些运送液化气罐的三轮摩托车有没有交养路费,然后检查与运管处没有关系的危险品运输证,然后不管三七二十一对他们进行扣车和罚款。并明确告诉他们只要到云梦县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气罐,扣车、罚款就都不会发生。

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强迫签订《关于处理陈超超死亡事故备忘录》的陈超超家人,为了查明儿子陈超超的死亡真相,继续寻求知情者和律师的帮助。10月15日,湖北省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久分别对做液化气生意的肖新强、谢克尧做了调查,证实了云梦县运管处的K40255号的桑塔纳车辆有专门追逐、撞击做液化气生意的三轮摩托车的情况。同时,杨幼文、杨协元、游建波等都提供书面证明,证实2007年9月20日下午云梦县运管处K40255号桑塔纳追逐陈超超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事实。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负全部责任。据孙小平调查,云梦县运管处鄂K40255号驾驶员杨建原来是政法委书记的外甥。此外,云梦县液化气公司属于官员控制的垄断企业。

附律师对目击证人的《调查笔录》:


附云梦县交警大队事信口雌黄的《故责任认定书》:


附荒谬绝伦的《超陈超超死亡事故备忘录》:

附多位目击证人的书证:



孙小平电话:0712-4101025、15971300077。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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