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6名律师成立“境外NGO管理法法律服务律师团” 为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咨询、顾问、代理服务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 2017年1月3日中国36名律师成立“境外NGO管理法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咨询、顾问、代理服务。

下附,《有关成立“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公告》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立法,可谓从前三十年实践中采取的“不承认、不取缔、不干预”的“三不政策”,向登记许可、全面监管的思路转变,同时也纳入了国家安全的管理视角。对于有关部门如何执法、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如何应对,都亟需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指导。
鉴于:
1.新法规范的对象,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亦包括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代理其开展活动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领域之广,包括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救灾、乡村治理、劳动保护等二十多个领域。
2.新法涉及的部门众多且繁杂。管理部门由民政、工商,变更为以公安为主、业务主管单位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同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运作还需要与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外事、海关、税务、反洗钱等在内的各大部门进行大量沟通和交涉。
3.新法建立了更加全面且严厉的管理体制。开展活动之前,境外非政府组织需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寻找中方合作单位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临时活动;同时还需遵照报告备案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向公安部门报送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另外还需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
4.新法使用了大量涵义宽泛的术语。类似条款诸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该法未能指出界定这些行为的具体标准,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便无法有效辨别守法与违法之界限。
5.新法扩张了公安的权力范围。依据此法,于调查阶段,公安部门有权对境内外相关人士进行约谈、询问,有权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有权对相关场所及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另外,对于已经确定违法或犯罪的境内外组织或人员,公安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吊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警告、拘留、五年禁止开展活动,要求境外人员限期出境,列入不受欢迎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
6.2017年很大可能将会出现新一轮突击检查及管控。依据俄罗斯的前车之鉴,2012年7月俄总统普京签署《非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给予接受海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外国代理人”的地位,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非政府政府组织必须提交特殊报告并接受特别检查,否则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2013年4月,俄罗斯司法部宣布,要求法庭关闭或暂停将近9000个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另有5610个组织面临罚款。
7.针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资源稀缺,缺乏整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左右,每年流入我国的活动资金已达数亿美元。虽然全国律师数量已近30万,但目前却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专业法律团队为数量如此庞大的组织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故此,我们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以下咨询、顾问、代理服务:
1.以电话、网络等方式解答法律咨询,就个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建议与意见,内容包括:注册、登记的法律许可与规避,内部制度与合约规范,项目开展与管理中的法律监管,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起草、修改与法律审核相关合同、制度;
3.就专项事务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担任非政府组织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顾问及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5.举行专项法律培训、律师讲座及主题沙龙;
6.参与非政府组织争议处理(协调/调解/谈判)及诉讼代理。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4/2014决议要求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为民间社会创造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而一个稳定有序的中国社会,必然取决于一个不受政府非法干预、能够自由运作的公民社会的存在。新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势必在不久的将来使得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对法律服务产生极大的需求。
因此,我们欢迎各位律师同行加入我们,为创造一个多元、美好的公民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有意者,请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与律师团律师联系。
[附件]:
1.法律服务律师团名单
2.《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法律手册》(请发邮件索取,谢谢)
“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名单(截至2017年1月3日):
1.黄沙律师(广东)
2.张玉娟律师(湖南)
3.许思龙律师(云南)
4.杨璇律师(湖南)
5.隋牧青律师(广东)
6.王国芳律师(广东)
7.玉品健律师(广东)
8.秦金有律师(广西)
9.蒋援民律师(广东)
10.罗立志律师(湖南)
11.葛文秀律师 (广东) 
12.吴杰律师 (贵州)
13.王乐律师(湖南)
14.吴魁明律师(广东)
15.邬宏威律师(北京)
16.吕方芝律师(湖南)
17.覃臣寿律师(广西) 
18.常玮平律师(陕西)
19.付爱玲律师(广东) 
20.陈进学律师(广东)
21.燕旺利律师(湖南)
22.李珺律师(上海) 
23.王磊律师(河南) 
24.文东海律师(湖南) 
25.李柏光律师(北京)
26.庞琨律师(广东)
27.成准强律师(广东)
28.秦昉律师(河南)
29.范标文律师(广东)
30.李国蓓律师(北京)
31.王学明律师(山东)
32.蔺其磊律师(北京)
33.李静林律师(北京)
34.肖芳华律师(广东)
35.陈家鸿律师(广西)
36.王胜生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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