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因言获罪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11年吕耿松二审案 ⁠律师辩护词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二度因言获罪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判刑11年的吕耿松二审案件已于十一月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附律师辩护词全文:

反对党与政权合法性
——吕耿松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吕耿松先生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二审辩护人,我首先要开宗明义地表明我对本案的整体态度。毫无疑问,我认为吕耿松先生是无罪的。一个自由国度的国民,无论隶属何党何派,无论发表了什么样的文章、参与了什么样的会议、交往了什么样的朋友,只要不会引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如果结果是恰恰他构成了,那么只有一种可能:这个国家是不自由的!
    一、引子
    在发表我的辩护词之前,我完整地通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鉴于:
1、吕耿松先生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多次坦承“要走‘民主宪政’的道路”,“我认为中国现行的制度是‘独裁统制’,是共产党的‘一党专制’。我认为要走西方‘三权分立’、‘总统制’的‘道路’。”(见侦查卷第313页),“我认为我的行为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政权制度,要实现‘多党竞争’的制度。”(见侦查卷第314页)“我就是想表达建立‘民主宪政,多党竞争,结束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制度’”(见侦查卷第336页)“我希望是像台湾一样,采取多党制,允许多党竞争,允许自由结社的一个政治制度。”(见侦查卷第345页)
2、吕耿松先生在一审开庭时的自辩中称“中国只有宪法而没有宪政,中国民主党就是要使中国不仅要有宪法,而且还要有宪政。中共当局指控我颠覆国家政权,什么是国家政权?什么是颠覆?我们所说的国家政权应该是有(由)全体国民普遍选举产生的并按照民主宪政的原则产生的政权。中国大陆不存在完整的国家政权,何来颠覆国家政权?中国民主党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现代的国家政权,何罪之有?颠覆是什么?颠覆是中性词,是抛弃过时的、落后的东西,创造新生的、美好的东西,民主宪政是时代的潮流。”(见一审卷38页)
3、自辩中又称“共产党的政权是靠政治压迫、经济掠夺等来压迫,触角伸向各界,这个政党腐朽不堪,无官不贪,只知道游山玩水,甚至集体嫖娼,破坏生态环境和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地方。制造冤家(假)错案,整个国家怨声载道,民不聊生,如此专横、腐朽的政权,难道不应该被颠覆?难道不应该有(由)一个新生的、民主的政党取而代之吗?综上所述,现在的政权不属于百姓,而只是少数鱼肉百姓的权贵和特权阶层。颠覆这样的政权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见一审卷38页)
4、吕耿松先生在自书《刑事上诉状》中称“本上诉人首先声明,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国家政权,而只有地区性的政权,即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权,大陆地区的共产党独裁政权(或封建专制政权)和香港、澳门地区的特区政权。上诉人所从事的活动,正是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真正的实行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政权。”(见一审卷135页)
5、《刑事上诉状》中又称“在文明时代,以野蛮来对付文明,充其量只能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暴力集团,有何资格称自己是‘国家政权’?”且称“我所知道的是,中国民主党是一个以在中国推进民主、人权,建立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为目的的政党,它以在中国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政权为首要任务。而不是什么‘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见一审卷137138页)
    本辩护人认为,吕耿松先生不认为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乃是因其根本否定现政权的合法性。他认为“中国大陆不存在完整的国家政权”,“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国家政权”,“一个弱肉强食的暴力集团,有何资格称自己是‘国家政权’?”,他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正是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真正的实行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政权。”基于此,若辩护人仍立足于辩称吕耿松先生不具有颠覆现政权的故意,不但是无益的,更有违吕先生的立场和意愿。
    二、对一审判决的纠谬
    1、中国民主党的性质
    一审判决认为,“中国民主党系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此定性的依据只不过是《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一份文件,而公安部依据所谓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敌对组织”,是与国际通行的政党政治原则相违背的。
    一个组织或政党,只要不会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破坏,通常在所在国都会被承认为合法,可通过政党登记的方式确认合法身份,获得活动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只有极少数政党会因违宪被取缔,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政党取缔条款先后于1952年和1956年判决取缔了社会主义帝国党(SRP)和德国共产党(KPD),确认了纳粹思想与组织的违宪性,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与《基本法》的价值体系格格不入。
    中国民主党,作为一个在章程中宣称“以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实现政治目标,提倡以文明对话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分歧”的政党,不但不会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破坏,反而有助于在中国建立真正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将中国民主党确认为敌对组织,是专政思维和斗争思维的产物,既有违现代政党政治理念,也违反了中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原则,因为组党自由,正是结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2、声明、公开信、文章
    无论是吕耿松先生自承是其撰写并发表的《从薄熙来的耳光看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吕耿松:卡扎菲的死日与陈光诚的生日》、《吕耿松致海内外朋友和国际媒体的感谢信》、《朱虞夫案的撤诉与起诉》,还是其拒绝回答是否由其本人撰写并发表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徐光、谭凯被刑拘的严正声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就陈西、陈卫被判处重刑关于时局的声明》、《谈笑话龙年——2012年元旦献辞》、《新桃终将换旧符——2013年元旦献辞》、《沉痛悼念民运先驱方励之先生》、《千人联署:强烈谴责中国司法当局对朱虞夫作出有罪判决》,这11篇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或者个人名义,先后发表在博讯、参与、大纪元和六四天网等网站上的声明、公开信、文章,都不过是公民在行使其正当的言论(表达)自由,其中的内容既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更没有“造谣、诽谤”。而言论(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但载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是受中国《宪法》所保障的宪法权利。
    即使个人在发表其言论时采用了如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名义,也应当看其是否有代表组织的相关权限,以判断该言论是个人行为亦或是组织行为。在本案中,所有文章的撰写和发表,显然都只是吕耿松的个人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使将其中的部分界定为组织行为,也同样应受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保障,而不应将单纯的言论行为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
    3、黄山会议
所谓吕耿松与苏元真、魏桢凌、楼保生、初亮等在安徽省黄山市金基明住处召开的“黄山会议”,实际上不过是几个中国民主党人的小规模私人聚会,根本不是什么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些人中,有的并非中国民主党党员,而其他的中国民主党党员,也并不具有党团组织的代表性,没有得到召开组织性会议的任何授权或履行任何的组织程序。将这样在私人住所中召集的私人聚会,定性为中国民主党的组织行为,显然有违事实真相,也与政治行为和政党组织行为的严肃性不符。这样的私人聚谈,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内容是“商讨建立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体系”,或“安排了相关人员职务”,也只能是与会者的私人意见,而不能构成组织化的政党行为。更何况,与会人员苏元真在证言中明确表示,聚会时“没有分配职务的事情”,吕耿松在中国民主党“没有什么身份,就是普通党员”。其他与会者金基明、魏桢凌、初亮均证明,吕耿松并没有对担任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主席一职明确表态,且事实上,在“黄山会议”后,吕耿松也从未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主席或主持的身份进行过任何活动。
因此,仅凭楼保生个人撰写并发布的《黄山会议纪要公告》将“黄山会议”定性为政党组织行为,并将参与“黄山会议”作为吕耿松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重要罪证,显然是荒谬的。而政治身份为中国民主党党员的一些个人的私人聚会,无论其内容或主题为何,都并没有脱出言论和结社的范畴,不构成任何犯罪。
    4、贺卡和吊唁
    撰写、印制并准备寄送贺卡,和参加逝者的吊唁活动,赠送花圈,无论是否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都只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而非政治活动。将节日问候、丧事吊唁等中国人人情之常的礼节性行为,视作吕耿松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重要罪行,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反对党与政权合法性
    托克维尔说过:“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他还说:“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
    人是一种群居动物,结社是人天性的需求。结社自由,是行使其它自由和权利的必要条件,它与言论自由一起,构成人类文明的两大基石。结社自由,作为最为重要的政治权利,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元素,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大众民主政治中,若没有中介组织对选民意愿进行收集与筛选,个体选民便很难与国家形成直接有效的对话。而政党,正是扮演如此要角的中介组织。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现代国家,也就是政党国家。政党是选民意志的代言人,不同的选民,通过其各自支持的政党,在民主机制下发出各自的声音;通过政党,人民将纸面上的统治权落地为政治操作的现实。
    因此,组党自由便成为结社自由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组党自由,人们才能找到自身权利的守护者和代言人;只有组党自由,人们才能将各自的政治(及经济、社会)思想和理念付诸行动;只有组党自由,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政党制衡和多党竞争的民主选举;只有组党自由,现代政党政治才成为可能,宪政民主才不致流于空谈。
    组党自由如此重要,它与新闻出版自由一起,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因此,开放党禁报禁,成为从专制统治向现代民主政治转型的重要标志。现代民主政治,建基于政权的开放竞争和政党的多元共存之上,而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必须经由普遍的民主选举以赋予。
    从这个维度出发,我们不得不说,一党专政是与现代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由一个政党垄断政权和执政地位,使人民无从选择,使选举成为虚假,使竞争不复存在,使反对成为“非法”。而当一个政权埋葬了反对党的合法地位之时,它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合法性基础。
没有多党竞争,就没有民主选举;没有真正的反对党,就没有政权的合法性。正是这些最简单清晰的道理,指引着中国民主党人前赴后继,不辞辛劳,不畏强权,不避打压,不惧牢狱。他们以总计超千年的总刑期,在中国政党史上写下可歌可泣的光辉篇章;他们以超凡卓绝的抗争勇气和荡气回肠的决绝牺牲,开启中国政党政治崭新的征程;他们异于常人的使命和担当,必将激励和感召更多的人,将民主宪政的火炬传遍四方!
四、结语
    吕耿松先生今年已过六十岁了,未来的九年牢狱,我不知他是否还能熬过。他的品德是正直的,他的理念是坚定的,他的精神是健旺的,他的意志是刚强的,他的人格是伟岸的,但他毕竟已老之将至,监狱的生活,势不可免的会侵蚀他的体质,损耗他的健康。他是否还能走出高墙,回到他的家人和友朋身旁?他是否还能为这片土地和地上的人民,再燃光荣与梦想?他是否还有希望看到旧制度的崩塌和新时代的曙光?每念及此,我常禁不住唏嘘和哀伤,我无法控制我的各种联想,关于国家、民族、社会,以及人。
    在苍茫的宇宙中,人类渺小如尘埃,但正如康德所言:“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和我们头上浩瀚的星空,是同样伟大的存在。我想我终于能够理解为什么吕先生要在判决送达笔录上写上“天日昭昭!”四个字,天日昭昭,其它的一切,都已不再重要。
    我不知道,时间会不会站在吕先生这一边;但我确信,道义一定是会站在这边的!
                                               辩护人:燕薪
                                        20161010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