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律师在济南司法局拟对其处罚停止执业的听证会上的发言——严重的控辩审冲突反映严重的司法不公李金星律师在济南司法局拟对其处罚停止执业的听证会上的发言——严重的控辩审冲突反映严重的司法不公


(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尊敬的听证主持人:

关于济南市司法局对于我本人行政处罚一案,我完全同意我的两位代理人的意见。何兵老师、周泽律师是在全国享有盛誉的学者、律师,我非常感谢他们两位能亲自代理我的案子。
我的基本意见都已经反映在我的听证申请书了,我的打油诗也是反映了作为刑辩律师的一些情绪。除此之外,我还是想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阐述我对于刑事辩护领域控辩审冲突、以及本案行政处罚的几点看法,以便于各位领导更清楚全面地认识这一问题。

我主要想陈述以下几点:

一、控辩审冲突的实质都是司法不公问题,越严重的控辩审冲突反映出越严重的司法不公

一段时期以来,控辩审冲突成为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似乎刑事辩护一夜间翻了天。我的看法,研究控辩审冲突,不能仅仅看到律师的问题,律师只是问题的表象而已。并且分析研究这一问题,不可脱离具体的案件本身。以我自己为例,凡是发生了严重的控辩审冲突的,一定是辩护律师遇到了严重的司法不公而无法克服。相反,我们根本也找不到一个相反的例子,说法庭很公正的情况下会出现控辩审冲突。我相信我是这样,所有的刑辩律师也是这样。以杨茂东案件为例,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款中几乎所有能够被侵犯的法定权利都被侵犯了。譬如,不允许律师复制录像光盘,这使得律师完全不能有效准备辩护;不依照法律规定调取证据,这使得无罪证据不能呈现在法庭上;不进行真正公开的庭审,进行内部人控制式的庭审,完全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甚至,在法庭质证环节也得不到有效质证;甚至临近宣判,法庭竟然违法的给被告人增加一个罪名却又不允许辩护人准备时间。当然,如果能够全程播放庭审录像的话,庭审期间不允许律师完整的说话、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粗暴干涉律师发言随处可见,律师简直不能正常辩护。庭审中法官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辩护人,你不得继续发言”,“辩护人,我现在停止你的发言”。法庭对辩护人如此,对被告人如此,虽然没有详细的统计,但是几乎每隔几十秒钟就会有一次这样的警告,律师甚至不能说一句完整的话。甚至出现长达一天的时间不允许被告人吃饭,被告人几乎饿晕的严重事件。
客观来讲,杨茂东案的庭审,审判长的庭审驾驭能力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对于如何有效推进庭审,如何保护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粗暴的、简单的、错误的决定,导致出现了严重的控辩审冲突。

由于参与本案的所有的辩护人都认为本案是无罪的,在这样的案子的审判当中,法庭赤裸裸地把程序法的规定全部抛弃,所有这些,实体认定错误加之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对辩护律师来讲都是毁灭性的挑战。主要的问题是,面对这种复杂的状况,作为辩护律师只能依法据理力争——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和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甚至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辩护律师完全无法后退半步。也就是说,法庭的表现在辩护律师看来是根本无法接受的,除非把辩护律师消灭。

试想,如果杨茂东庭审的合议庭能够从谏如流,能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辩护人的权利,还是否会发生控辩审冲突?

试想,如果坐在被告席上不是杨茂东、孙德胜而是聂树斌和呼格吉乐图,那么,在法庭严重不公到足以错杀掉被告人的时候,我们辩护人是否应当必须据理力争,还是看着法官脸色看着被告人冤死人头落地。这一非常严肃的律师执业伦理问题,本案实在无法回避!
所以,我恳请领导们对于控辩审冲突进行全面了解,就必须对辩审冲突所处的具体案件进行了解。我坚信,如果领导们能够耐心全面看完18小时的录像,能够静下心来考虑,是不难得出结论的。

我完全不期待我的行政处罚案子得以公正的解决。悲观地讲,参与冤案申诉这么多年,我自己今天最终也成为一个冤案的当事人,这非常符合中国逻辑,也符合自己的执业逻辑: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每一位中国人都可能面临冤案,这只是一个概率事件而已,昨天是聂树斌,滕兴善,杜培武,赵作海,今天为啥不能轮到我呢?这样的司法环境,无人能够置身其外。

二、处罚律师易,杜绝冤案难

在目前的情况看,对于刑辩律师认识问题,显然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岔路口上来。我们是真法治还是假法治,如何对待律师就可以看出来。实事求是讲,近期一系列做法,律师界自身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郁闷的空气就像今日的雾霾在大江南北蔓延。这绝非国之幸事。我预测接下来的日子,可能有更多的律师逃离刑事辩护,我们不到20%的刑事辩护率还会下降,当然,有效辩护、真正辩护的数量会更少。律师们已经明显感觉到以加强管理为名的各种数不清的压力。

对于律师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已经成为是否是真的依法治国的试金石。我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完全有依据的。我们知道,我们国家每年发生大量的刑事案件,有数以百万计的的被告人需要进入法庭接受审判。根据最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数量的统计,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新收刑事一审案件1126748件,判决生效被告人1232695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诉1390933人。这个数字告诉我们,按照这个统计,在我们国家十年内将超过千万人被刑事法庭判决有罪,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超过古巴或者葡萄牙国家总人口。更重要的,十年一千万人口的刑事判决,至少最直接的影响其直系亲属五千万的人口,他们的家庭幸福,他们对国家的看法,他们对国家未来信心!所谓企业家用脚投票难道还不令人深思吗?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刑事辩护,依然会发生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现实也已经如此,我们的司法一方面在纠正一批冤假错案,一方面又在制造一批新的冤假错案,由此形成了浩浩荡荡的涉法上访大军,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苦重灾难,而且也确实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中央提出了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思路是对的。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审判为中心,势必律师的作用得以加强,律师的真辩护将逐渐体现,否则一定是假庭审,假中心。律师作用加强后,象杨茂东案如果公检法仍然按照传统模式办案,不注重保障被告人、辩护人权利,不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司法公正,而是故意的制造司法不公,就会出现控辩审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寻找控辩审冲突的真正原因,单独处理律师,显然是无法解决问题。

老百姓都知道,一个人治病的话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从全世界法治进程的经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通过打压律师能够实现法治。关于控辩审冲突的问题,必须全面分析。譬如面对于法庭的错误决定,严重违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决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法定权益,直接能够导致冤假错案产生,辩护律师如何应对?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罚本人时,必须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从来没有得到过这方面的指导。是的,有人会说,律师要服从法庭违法决定然后庭后再书面反映、控告或者投诉,但是,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都知道这完全没有用,庭后反映,徒增笑耳,没有人理你,没有人回复你,没有人听取你的意见,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的各级法院没有象司法行政部门一样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刑事辩护律师们非常清楚,只要庭上开庭不争取,以后就永远没有机会了,不管这个问题多么严重,也不管这个问题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多么至关重要。

从这个角度上讲,刑辩律师在法庭,甚至不惜冒着控辩审冲突的巨大风险而据理力争,也是迫不得已。就如杨茂东案,法庭就是不允许你复制录像光盘,虽然这些权利是刑诉法明文保障的,律师只能在法庭上一遍一遍举手提出申请,但仍然得不到法庭的支持。譬如杨茂东宣判前突然增加一个罪名,辩护人提出需要准备时间,但是法庭直接拒绝。

这些问题,怎么办,怎么解决,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律师的时候,应当直接面对,不应回避,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处理律师才有价值。否则,一个律师被处理,仍然会有律师提出这些问题,控辩审冲突仍然会发生。从根本上讲,这是律师职业使命使然,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从阻击冤案发生的阵地战看,显然律师有效地积极地辩护是最重要阻击阵地。这是无数鲜血淋淋重大冤假错案的案例都可以证明的。至少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检法的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在重大案件所谓敏感案件都不见踪影。实践证明,律师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冤假错案就会最大程度减少。如果律师都缩头缩脑,庭审唯唯诺诺看着法官脸色,还会有多少聂树斌的人头落地呢?

处理律师易,杜绝冤案难。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绝非说我李金星律师不可处理。我提出此案听证申请的目的,就是想以我为麻雀请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予以全面解刨,真心希望能促使有关领导全面认识控辩审冲突的成因,意识到如果司法公正,权利得到保障,程序公正公开,没有哪个律师会主动挑起控辩审冲突,那样的话第一个发言的肯定是当事人,他绝不会容忍自己的律师子这个样子。

三、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通过近期我自己的经历,关于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我也做了一些思考。我虽人微言轻,仍愿谏言。

我认为,目前一段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的关系,出现了严重问题。我能感觉到,律师们尤其是刑辩律师普遍感觉到苦恼,我想,司法行政部门也高兴不到哪里去。这种紧张对立的关系,也不必要,于国于民也弊端多多。

我甚至曾经幼稚的当面建议领导,要深入调研刑辩律师面临的问题,以及他们的主要想法到底是什么。以我了解,我所接触的刑辩律师,没有一个不是兢兢业业的,他们宣讲这个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他们化解矛盾,他们根据现行有效的刑法以及刑诉法解释案件,预测案情,辅导当事人,这些都是我亲眼看到的。立足于现行法律做律师,这是全世界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说有什么毛病和问题,就是这些刑辩律师把法律当了真,当司法不公的时候会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绝不轻易放弃,毫不考虑个人得失。我想,即使从历朝历代皇帝来讲,这都视为政治开明的象征。律师们法条较真,怎么能认为有毛病呢?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都是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吗?

但是,律师们受到了非议。这究竟动了谁的奶酪和蛋糕?我百思不得其解。中央文件不是说得好好的吗——律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是天塌不下来,但律师照没有了,被停业了。一名律师仅仅因为在法庭上说了几句真话,就被吊销执照或者停业,这在全世界都是极为罕见的。

以我自己知道的情况,全国范围内,没有哪一个地方的恶性事件发生、矛盾激化与律师参与有关,反过来讲,倒是律师作用普遍得不到发挥无法参与的情况下,才发生了那些骇人听闻的诸如自焚公交车爆炸等暴力伤害极端事件。这充分说明,律师是一股重要的稳定和谐的力量。

但是,为什么出现了这么多问题呢?我认为,律师本身实际上成为一场人治和法治的较量的牺牲品。

关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律师权益,中央和地方确实也出台了一些很好的文件。但是,读中央文件兴高采烈,到现实办案头破血流。为什么会这样?我想可能和我们地方的公检法没有严格执法有关,我们大量的案件还存在着未审先定的情况,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人治的因素在发挥作用,有时候人治的作用远远超出法治,使得本应神圣公正的法庭完全流于形式。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譬如杨茂东案,难道天河法院郑昕法官真得不懂得刑事诉讼法38条、39条关于保障律师复制录像的权利吗?难道真得不懂得调取无罪证据的重要性吗?但为什么他坚决不予执行法律的规定呢?答案显然是有人操控庭审——这就是人治的干预,使得本应公正的法庭不能公正审判,因此,出现了包括冤假错案、控辩审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当法庭不遵守法律,律师就必然设法用法律来阻击不法的庭审坦克碾过,这是国家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之一。但结果却是人治与法治的较量,较真的辩护律师成为人治的牺牲品。象天河法院就会发出惩治律师的建议函。对于这种司法建议函,相信司法行政机关都不陌生了。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惩罚(律师监管)与维权(解决执业困难)两个方面,两个轮子应一起转。如果从来无法维权,律师执业中遇到问题从来得不到解决,单靠惩罚律师过日子,这怎么能行?

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的关系到了必须改善的时候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非常诚恳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放下身段到刑辩律师中做一下深入调研,大家畅所欲言,领导们充分了解刑辩律师的苦衷,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掌握刑辩律师到底在想什么,把问题摆在桌面上,一切依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抛开法律抓管理,动辄关门,吊照,不办理转所,查办,搞得剑拔弩张。更重要的是,还要通过行政部门的努力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领导转变对刑辩律师的看法。

事实上,在我听到有关领导转述司法部大领导讲话说“虽然中央下了文件,但保障律师权益需要多年的努力,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我对此非常震惊。保障律师权益是和促进司法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中央要求非常明确,不容含糊和打折扣,如果我们不立说立行,不发现一起立即解决一起,而是预设了几代人的努力,我们这不是糊弄党中央吗?这不是把好的文件精神束之高阁吗?

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呼吁改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的关系,呼吁建立真正有效快速的律师维权机制,避免本人事件重演。

四、行政处罚必须考虑的多个因素

对于本人行政处罚,我提请主持人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必须予以全面而认真地调查。在我和有关领导的前期沟通中,有关领导也提到杨茂东案法官的庭审主持有严重问题。但也坦然提到对于法官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说了不算,因此无法涉及。对此,本人虽然予以理解,但是提出,本案行政处罚必须认真研究杨茂东一案的全部完整的情况,必须界定法庭控辩审冲突的界限在哪里,必须通过行政处罚的调查明确控辩审冲突的原因,必须指明控辩审冲突的解决途径:刑事辩护律师遇到诸如此类明显严重违法侵犯辩护人权益的法庭到底应该怎么办?

2、必须保证本人的知情权和自我辩解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济南市司法局能够把杨茂东一案的全部庭审18小时录像依法调取到案,并允许本人复制。因为此事已经历时近两年的事件,本人需要有针对性的研究庭审录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辩解。本人必须声明,庭审录像的目的就是为了查证属实有关争议问题,今天本人行政处罚一案必须适用这份庭审录像而不是剪辑版本。如果不依法调取到案,对本人的行政处罚搜集证据就不全面、不客观。

如果天河法院拒不交出18小时的庭审录像,济南市司法局应当终止本案处理,直至天河法院交出18小时庭审录像。

3、通常来讲,法庭是法庭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和保卫者。天河法院司法建议函指责本人扰乱法庭秩序,对于这些本人这些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天河法院已经予以当庭作出了处理——即法庭警告、法庭终止律师发言等。这是天河法院当庭认定的本人当庭“违法”的司法制裁措施。虽然后来天河法院司法建议函列举多项内容要求加大对本人处理,但是,济南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告知本人确认了司法建议函中庭审中的违法行为。据此,仅仅限于听证告知书中的所有行为,在天河法院审理时对律师只是做出了“口头警告、停止发言”的制裁措施。本人的问题是,既然法院只是对本人作出了口头警告的制裁措施,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无限加码作出停业一年的处罚吗?

4、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处罚,如与刑辩律师有关,应当立足于鼓励律师多投入到刑事辩护,而不是起到恐吓作用。本案,极有可能摧毁公认的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目前,全国刑事辩护率已经不足20%,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这说明我们刑事法庭绝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如此之低的刑事辩护率会让法治中国梦直接变成一场空梦。实事求是讲,刑事辩护率极低,个中原因很多,但是刑事辩护的高风险肯定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因素。我非常难过的是,对我的处罚会会不会更大程度上吓坏青年律师迈向刑事辩护的步伐,使他们不敢深入其中。我绝非试图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因为我是热爱刑事辩护,我热爱这份工作,我得到的回报比我个人的有限付出多的太多,我还没有更好的回报社会,也许停业一年后即使可以继续执业我却再也不会回到这个行业来了。我曾经说过,将要离开一个行业才知道自己多么热爱它,我确实舍不得离开,而且,还有那么多人对我充满期待,希望我能够研究他们的案卷,帮助他们,我还接到那么多要求救助的的信件和电子邮件,我甚至不知道怎样和他们解释,更不知道怎样拒绝。

我还想说,鉴于对我的行政处罚有着很强的行业示范意义,我希望济南市司法局能够把本案提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征求意见。我希望通过我自己的行政处罚一案,引起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对控辩审冲突的深入研究与重新思考,找准问题,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乘胜前进,而不是对律师屁股猛打板子。如果只打律师屁股,即使板子断了,屁股烂了,也于事无补。

我借此机会还有一个不成熟的建议,就是针对我的行政处罚一事,千万不要搞成双方的网络舆论混战,我相信贵局不会组织御用文章参战。我们从来不会是对立方。我的想法很单纯,如果能够通过我自己的案例,使得控辩审冲突问题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律师的一些看法,我就心满意足。

我请求济南市司法局领导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我负责的态度,慎重决定。
最后,对因为我本人的原因给济南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领导带来的一些困扰,我再次深表歉意。我多么希望领导们能够更加善待律师,听取律师们的心声与呼声,对律师少一些暴风骤雨,多一些春风和畅。

李金星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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