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被拆迁人沈果冬“妨害公务”案


(2010-9-23)权利运动:
今年9月7日,中国公民詹其雄驾渔船在自己的国土上(钓鱼岛附近海域)被日本司法机关以“妨害执行公务”抓捕,至今还处在被连续拘押期间。在今年的3月10日,中国公民沈果冬在自己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锡南路106号家中的二楼卧室,被无锡市的司法机关以“妨害公务”抓捕、公诉、判刑十个月。不服判决的沈果冬提起上诉,2010年9月19日(即9.18国耻日的第二天),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锡刑终字第104号维持原判的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公民沈果冬的上诉请求。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称,经查阅滨湖区法院的一审卷宗、听取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意见,认定3月10日中午12点无锡市公安滨湖区分局东降派出所汪海波、翁陈杰、许介平等身穿制服的警察,以“扰乱公共秩序”到沈果冬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锡南路106号家中对其进行依法行政传唤时,沈果冬不仅抗拒传唤,还用自制钢刀将警察翁陈杰肩部刺成2.5×2cm的贯穿伤的事实清楚,并有沈果冬家中的监控录像佐证,故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沈果冬是3月10日在自己家中的卧室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还是3月10日前沈果冬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在这一关键事实上,无论是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决书还是无锡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竟然都讳莫如深不予说明!既然沈果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子虚乌有,那么无锡市公安滨湖区分局东降派出所汪海波、翁陈杰、许介平等警察凭什么对无辜公民沈果冬实施传唤?而且,依据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沈果冬在自己家中,汪海波、翁陈杰、许介平等人实施破门而入的所谓强制传唤显然属于滥用职权的不法行为。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沈果冬家中的监控录像显示,从汪海波、翁陈杰、许介平等人气势汹汹闯入沈果冬家中,到5分30秒后这几个人大摇大摆用手铐将沈果冬铐走的这个过程,翁陈杰根本没有被刺伤的任何迹象。如果沈果冬真的将翁陈杰的肩、胸部这个主要血管经过的地方刺成2.5×2cm的贯穿伤,相信翁陈杰早就倒在了滥用职权的犯罪现场了,而绝不会象录像上所显示的那样若无其事地扬长而去。而且,据沈果冬的妻子反映,司法机关认定的双刃钢刀其实是沈果冬工作时用于清理管道垃圾的工具,其宽度远不至2.5cm。由此可见,法医鉴定出翁陈杰肩部受到2.5×2cm的贯穿伤,属于为了构陷沈果冬而故意伪制证据的无耻行为!所以,滨湖区法院两次开庭中,翁陈杰均拒绝出庭展示伤处。

沈果冬被构陷的经过是,今年的3月8日,沈果冬因为自己和父母亲的房屋被非法拆除、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被殴打、妻子被关押黑牢,而携带记录无锡当局暴力拆迁的光盘准备进京上访举报,结果在火车站上车时遭到劫访专员们的暴力挟持,并被关押到滨湖区专门关押访民的黑监狱和平宾馆。

黑牢中的劫访专员知道沈果冬忠厚老实,所以一个没注意让沈果冬逃脱魔窟。在征地拆迁中习惯于鱼肉乡民的警察听到沈果冬敢逃跑,认为这是平民沈果冬蔑视和挑战了其为所欲为的特权,是不可接受的行为。遂于3月10日中午12点得知沈果冬已回家的消息后,气急败坏直扑其家中,大耍淫威将其铐走。所以,沈果冬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说什么翁陈杰等人持传唤证依法传唤了沈果冬,请问当局什么时候的对待被拆迁人时依法过、或者依过法?!说沈果冬持刀刺伤地产党的打手翁陈杰,显然比詹其雄驾驶渔船撞击日本鬼子军舰更加荒谬可笑!

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烈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中国公民詹其雄。其实,温总理应该明白,强烈要求无锡地产党立即无罪释放受构陷的无辜公民沈果冬,比强烈要求日本政府无条件释放詹其雄更迫切、更具现实意义!因为,如果生活在内地的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都没有任何保障,谁还会去关心千里之外的钓鱼岛所发生的事件?

附:无锡市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裁定书



丁红芬地方:13771116727,18921161175。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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