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 长沙县人民法院拒绝为谢阳案蔺其磊律师会见受阻一事立案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日前709大抓捕事件中被捕律师谢阳其辩护律师就遭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搪塞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等情况,向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19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为由驳回诉讼。

下附《709谢阳案的律师团队蔺其磊、何伟民就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行政诉状》全文

原告:蔺其磊  男  汉族  系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尹志良   职务:所长。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   邮编:410131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拒绝安排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3日,原告依法接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扰乱法庭秩序”犯罪嫌疑人亲属陈桂秋委托,担任谢阳律师的辩护人。自始, 开启了辩护人如同噩梦般的会见程序。自2016年1月3日始至原告起诉之日,在过去的15个多月里,原告多次向长沙市公安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谢阳律师的书面申请,获得的回复均是不准予会见。在谢阳律师案件第一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2016年8月8日),原告于翌日即向被告要求会见谢阳律师,希望律师会见的法定权利能够依法得以实现。但被吿先是以“48小时内安排”搪塞,“48小时”后竟又扯谎称“检察官每天都在提审谢阳律师、无法安排会见时间”。原告每天苦苦守候直到2016年8月17日被告知案件“退侦”之日;在案件第二次(2016年9月18日)移送检察院时,原告当天要求会见又被被告以上述理由拒绝安排至“退侦”之日。至此,原告两次共39天的时间内被被告刁难戏弄无法会见谢阳律师;在第三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的2016年11月17日,原告继续到被告处依法要求安排会见,但仍被被告以“需要找所领导批准”、后又以原告与谢阳律师会见“需要等待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你谈话后才能决定,并需要经检察院批准”等荒唐理由拒绝安排会见。至起诉之日,作为谢阳律师辩护人的原告,竟然没有能成功与自己的当事人会见过一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原告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仅在侦查期间应当经办案机关许可。除此,根据该条笫二款规定,原告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从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并结合上条第二款规定看,新刑诉法已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安排”的授权明确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的法定职责。随后,两高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三规定”)均根据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订,明确要求,“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等等。这就是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三规定”精神不仅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间和会见方式提供了法律授权的保障,而且明确了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主体是看守所而不是办案机关。尽管存在看守所在公安机关的“三定方案”中有的为“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甚至还有的被定为“派出机构”等五花八门尚待解决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已成为三类特殊案件外法律直接规定看守所负责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职责主体。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不但公然放弃新刑诉法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的法定职责,而且其以种种的荒唐理由设置人为障碍,拒绝原吿会见谢阳律师也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新刑诉法己对“安排会见”的法定职责主体修订为看守所的情况下,本案被告在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过程中“应为”、“可为”而不为业已构成不作为违法行政行为。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不惜“自贬所格”,甘居篱下实令人讶异,其絲毫没有意识到新刑诉法重新修订后“安排会见”责任主体的变化,没有意识到新刑诉法施行后看守所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的制度措施已上升为法律规范,没有意识到“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称)工作机制的转变,没有意识到其职能定位的重大变化已经使看守所形成与公检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平等法律地位的事实,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麻木不仁、抱残守缺的工作作风实令人气结。
综上,从原告极端奇葩的遭遇看,被告以各种花样翻新的荒唐理由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原告会见谢阳律师的违法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也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被告在对律师依法办理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过程中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基于行政权而非基于司法权,故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谢阳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显然是看守所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为了依法、有效制止被告以花样翻新的借口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此等新招迭出、无法无天的荒唐行径反复上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现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尽管前面荆棘满途,我们仍奋勇向前并静候祖国法治昌明的春天!
此致
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2月10日
证 据 清 单
序号
证据名称
时间
证明内容
1
陈桂秋身份证;结婚证;逮捕通知书;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吿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2016.1.3
证明原告依法接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扰乱法庭秩序”犯罪嫌疑人亲属陈桂秋委托,担任谢阳律师的辩护人的事实
2
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016.1.6
证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声称“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批准申请人蔺其磊会见犯罪嫌疑人谢阳”的事实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6.11.23
证明为查明事实真相,谢阳律师配偶陈桂秋女士向被告申请公开其“丈夫谢阳于2016年1月 9日投入你单位收押至申请人申请本政府信息公开之日, 依照提讯登记制度登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讯谢阳的次数、具体时间的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的事实
4
给原告的《询问通知书》
2016.11.11
证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声称“我局正在办理谢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通知你于2016年11月11日10时到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询问”,以达到阻吓原吿不敢代理所谓敏感案件的事实
5
索赔依据
2016.1-11
差旅费(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原告代理人          提交             时间:2016年12月10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蔺其磊  男  1970年 11月 17 日出生  汉族  系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寺下头村199号
受托人:何伟民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0-83511629      13808881190
                     
委托人就其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行政诉讼一案,委托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为其行政诉讼一案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如下:
1. 提起(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撤回)上诉;
2. 参加庭审、进行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 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案卷;
4. 代为提交证据材料、签收(发)法律文书。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函

粤经行字(2016)第   号
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蔺其磊诉被告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行政诉讼一案,现原告蔺其磊已委托本所何伟民律师为其行政诉讼代理人。
特此通知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十二月   日

据公开消息显示,谢阳,1972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前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于2011 年正式执业以来,曾因代理多起公权力滥权案件,如山东省曲阜县薛明凯案、北京新公民运动张宝成案、河南省南乐县南乐教案、湖南省浏阳市张开华征地案等维权案件,并积极关注参与社会维权运动,包括探访盲人律师陈光诚和声援建三江被捕律师等,随屡遭司法当局的阻扰和打压、迫害。

2011年11月15日,曾因只身前往山东省东师古村探望陈光陈,而遭到地方黑恶势力的殴打抢劫;2013年8月,曾因代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要求取得合议庭商议结果,而被湖南省律师协会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所在事务所要求解除合同和离职;2014年2月13日,曾因为“山东薛家命案”委托代理律师,而被湖南省司法厅当局带走“约谈喝茶”;2014年2月20日,曾因为代理湖南省浏阳市土地维权者张开华案,在出庭时遭到当地法院的野蛮阻扰;2013年10月—2014年5月,因其多次代理维权案件,遭到湖南省律师协会不予批准转所异动手续的变相打压;2015年3月,因其积极代理多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在代理莲湖村农民征地行政诉讼时,遭到法院的非法驱逐;2015年5月17日,因其代理广西南宁北部湾建材市场当事人的维权案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持械群殴,至其重伤,其右腿骨折,同时其报警后,当地警方竟迟迟不予出警;2015年7月11日,在“7•09大抓捕”中其被湖南省长沙市警方突然带走,而后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其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拒;2016年1月9日,被长沙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此前其代理律师蔺其磊,因被官方设障阻止介入。
2016年11月21日上午十时许,张重实律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709大抓捕中被捕湖南谢阳律师,会见前数分钟听到走廊连续传来响彻楼道谢阳被警察打的凄惨求救声,会见后确认管教袁进拒绝谢阳给律师的材料而将其拖上楼道拐角处,用拳头连续击打谢阳头部。2016年12月21日家属联系检察院得知案件已被长沙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法院。

目前被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邮政编码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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