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就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去函 要求停止执行对贾敬龙的死刑复核裁定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6年11月14日,众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就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去函,要求停止执行对贾敬龙的死刑复核裁定,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核查。

下附《关于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的呼吁书》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尊敬的周强首席大法官:

我们作为关注国家法治建设的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认为最高法院对贾敬龙一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和政策;在复核程序中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此,我们联合郑重呼吁,停止执行对贾敬龙的死刑复核裁定,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核查;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改进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一、对贾敬龙案一案的复核,没有考虑农村财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没有考虑传统习俗的影响;没有考虑乡村基层政权的恶政现象,导致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主体。在贾敬龙一案中,涉案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尽管登记在户主贾同庆名下,但受制于农村“一宅一户”的法律规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实为农户成员共同拥有。贾同庆拆平房建楼房过程中,其子贾敬龙出钱出力,亲自装饰二楼房屋。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贾同庆、贾敬龙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在农村普遍存在成年男子结婚之后才与父母分家析产的传统习俗,尽管贾敬龙尚未结婚,但并不影响其对自家房产的共有权利。村委未经贾敬龙本人同意,即迫使其父签订拆迁协议并强拆其婚房,不仅明显违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在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中,部分“村支两委”的负责人缺乏监督制衡,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瞒上欺下,截留贪占,为所欲为,实施乡村“恶政”。因为利益保障机制缺乏,法律救济途径失灵,这样的乡村“恶政”往往激起社会最底层的民怨民愤,群体信访和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贾敬龙所在的北高营村“两委”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强行收回全村农民的宅基地;将部分拆迁后的建设用地作为“净地”等待政府征收,且后来实际用于了房地产开发。这一做法,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也正是农村基层实施“恶政”的典型体现。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就在于社会弱势群体对财产平等保护和司法公正的深切渴盼。

二、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忽视贾敬龙坦白供述、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和“少杀慎杀”的政策。

贾敬龙故意杀人一案事出有因;作案手段与一般杀人案件的手段相比并无特殊性;作案后意图自首,接受法律处罚,已无再犯可能。最高法院复核裁定所认定的“三个极其”没有事实根据,客观评价不足。

贾敬龙虽然自首未成,但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坦白供述;认罪悔罪。依据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予核准死刑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拆迁者杀人案件的量刑,至少有江苏的王马玲故意杀人案、山东的丁汉忠故意杀人案等都没有被判处死刑或被核准死刑。不予核准死刑,也是司法实践的共识。

但是,最高法院对贾敬龙一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以及坦白供述的法定情节视而不见,人为抬高对其犯罪行为严重性的评价,匆匆做出死刑复核裁定。这一裁定因为缺乏正当性依据,激起了法学界的批评和质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影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应该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

在贾敬龙一案中,最高法院从辩护人提交律师意见书到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只用了短短的9天时间。最高法院安排辩护人从阅卷到提交书面意见,只有5天时间。这样的期限,无法保障辩护人充分地表达律师意见;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也无法保证该案公平公正地依法审理。贾敬龙也在律师会见时陈述说,承办法官的提审匆匆而过;法院此前未收到律师的委托手续。

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应当正视死刑复核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重申审慎司法的原则,废止三个月完成死刑复核工作的时限规定和考核方法;实质性改变漠视律师辩护权的做法。

四、我们的陈情和呼吁

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周年之际,我们为该案陈情,请求停止对贾敬龙的死刑执行,并另行作出裁定。我们希望司法机关敬重生命,以人为本,像重视贪腐官员的死刑限制适用一样,审慎对待普通案件被告人的死刑适用,真正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将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改革为律师和检察官都能参与的听证程序,更加充分地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合署名人: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郭道晖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
张思之 著名大律师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志强 广州大学法学教授
魏汝久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文强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锡奎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