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耕:关于对贾敬龙自卫杀人被判死刑案紧急呼吁


(权利运动来稿刊登) 惊悉贾敬龙刚刚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命悬一线,不日将被执行。作为中国同胞、法律学者,心情实在难以平静,笔者有责任,也有权利和义务对该案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2013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与相恋四年的女友,在准备结婚的前18天,婚房却遭到恶霸村支书兼村主任何建华暴力强拆,断水断电,女友分手,其本人及亲属在阻止强拆过程中遭到殴打,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来说这都是奇耻大辱。况且,随后贾敬龙曾多次写信举报到长安区检察院和该区信访局,却没有任何结果,从未得到任何党政司法机关应有的救助。2015年大年初一上午,忍无可忍的贾敬龙当众用射钉枪枪击何建华头部而将其杀死。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高调决定依法治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贾敬龙的死刑判决复核,完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党政因素对司法的干扰,让民众在该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本案被害人何建华的强拆行为对激化矛盾明显存在违法过错,甚至具有黑社会性质。当然他也是现行体制的牺牲品,当他在强拆村民房屋的时候,显然不是根据法律法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程序性,而是根据上面领导的意志和利益的驱动,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现状值得深思。
    贾敬龙的杀人行为事出有因,是在恶霸村官何建华暴力强拆的前提下,自身权利得不到维护和保障,不得已而为之。纯属激愤杀人,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且存在自首、悔罪等法定可以从轻情节。本案在性质上属于民间强征暴拆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笔者六年来对基层强征暴拆矛盾冲突的调查研究来看,贾敬龙的杀人行为恰恰是在维护自身宪法、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利。然而从死刑复核结果和近几天来的社会反应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的死刑复核,既不能排除党政因素影响公平裁判的嫌疑,更不能让广大民众信服。
    根据刑法罪刑均衡原则中定罪量刑的规定,贾敬龙明显存在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却不被法院认定,这样的判决结果与该原则存在矛盾。贾能从杀人中得到什么?只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本能反应,不但无法得到任何利益,等待的只能是刑罚的严惩,而这样的刑罚难道不应当充分反思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吗?只要刑罚所要承受的恶果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司法在裁判中就应当严肃地考察犯罪的起因。
    若以故意杀人罪而论,薄谷开来的杀人案情节远比贾敬龙恶劣得多,从蓄谋、与公安局长王立军策划,毒死人后又动用公安部门权力伪造死因,事情败露后又通过其丈夫政治局委员薄熙来阻挠调查,如此恶劣的杀人罪最后仅被判决死缓,而且已于去年变更为无期徒刑。同样掌握公权力的高官党员干部,内蒙古原副主席、公安厅长,枪杀情妇并焚尸灭迹,阻挠公安机关办案,没有任何自首情节,今年六月却被判死缓。而身份卑微的村民贾敬龙因房屋被恶霸村官强拆,怒杀恶霸,未伤无辜,事后自首悔罪,却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请问正义何在?法律何在?贾案显然是官逼民反的结果,这是依法判决,还是政治判决?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接受?请问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何在?我们并不要求给予贾敬龙更多的宽恕和慈悲,只要平民百姓能够与官员及夫人得到法院同样的司法待遇。对于贾敬龙这样人命关天的大案,从一审判决死刑到二审维持死刑,最后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复核,却一路畅通,原因何在?
    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中明确指出,“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法官,应当具备正义的良知,职业的修养,负责的态度。司法的目标应当是抑恶扬善,为社会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如果法官在裁判中擅断不公,颠倒善恶,必定别有用心,另有隐情,其罪过无异于为更大的悲剧埋下祸根。
    从贾敬龙的案件中我们可以隐约地看到,当前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已经由过去的人民内部矛盾转变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官民矛盾,而且早已成为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哪怕只是一个肆无忌惮地主持强征暴拆的恶霸村官,却完全成了统治阶级的忠实代表,而村民贾敬龙只能成为野蛮极权统治暴行下任人宰杀的羔羊,哪怕是正义的反抗,一不小心竟然沦为现行体制随意屠戮的对象,令人可悲可叹。
    在官民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统治者时常以司法的名义遏制民众。如不杀,大批麻木不仁的基层党员干部仿佛就不敢再为主子卖命了,这将严重动摇党国的统治根基,如杀,将激起更大的民愤,必将引发对不法权力的彻底反抗而不留余地。法官何去何从实质上取决于当党大还是法大,如果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其结果当然不言自明。
    当司法裁判为了维护少数人的特权,而罔顾多数人的基本生存人权时,不但司法公正遭到公众的质疑,恐怕连法律存在的尊严和权威也将丧失殆尽。贾敬龙本来是安分守己的好青年,因为杀死的是党员干部就要被执行死刑,因为身份是普通农民就要被执行死刑,这样的判决结果绝对不能不让人思考其背后的政治操作,不能不让人认为司法已经沦为政权统治的僵化工具,最终导致民众对法律和体制的彻底绝望。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清除自己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给予充分的论证和推敲,以免出现丝毫的偏差和失误。从刑法量刑和预防的角度来看,判处贾敬龙无期徒刑足矣。然而法院并没有从贾敬龙杀人起因与自首情节酌情考虑,无法让该案判决得到社会和时间的检验。
    刑罚本身是作为犯罪的结果对应存在,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故而刑法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即让一般群众感到畏惧。严酷的刑罚只能造成更加可怕的后果,即罪犯所面临的结局如果终归难逃一死的话,将会更加疯狂地犯下更多更重的罪行。死刑适用越多,越残酷,不但达不到预防效果,反而将导致更加凶残而极端的犯罪。
     那些高高在上的公仆们总是喜欢拿民意说事,动不动代表人民,习惯地叫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从贾敬龙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社会反应来看,却成了“不杀不足以激民愤。”周强曾言:“这样的人不杀,社会就会乱!”可是这位首席大法官只能“多收目前之效,而贻后日之忧”。这种经不起推敲的滥杀,不但不能阻止社会暴乱,反而会导致更大的灾难。对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本无法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只能适得其反。既然杀一个人是死,杀更多的人也是死,一旦动手就会大开杀戒,将来再有类似情形,最终选择的必然是滥杀,杀其全家,多杀几个,直到自杀,还可以藐视审判权的存在。既然自首悔罪也是死,谁也不会再去考虑杀人后自首的问题,干脆顽抗到底,说不定还会闹出个从两把菜刀到南昌起义的壮举呢?
    2016年10月19日,围绕此案,北京大学两位法学教授贺卫方和张千帆之间,展开了一场法律之辩,尽管两人在具体事实认定和法律思维上有所分歧,却一致认为,贾敬龙纯属激愤杀人,罪不至死。无论从现行刑法进行论证还是从法理进行研究,二位老师的的结论都是完全正确的。
    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大陆法学界不断有人呼吁废除死刑。今天,废除死刑在中国大陆已经成了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应该说死刑是反人道的,是违背基本人权的。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早已废除死刑,但是中国大陆却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制度恰恰成为最大的障碍。无论是国家出于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的责任,还是出于死刑不能弥补业已造成伤害的的现实考虑,都应当尽快废除死刑。近日,张千帆教授针对最高法院复核批准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判决立即执行,再次提出了废除死刑应当从贾敬龙开始。也许他的提议并不能引起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但至少对贾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和慎重思考。
    正如贝卡利亚说的那样:“特别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法谚说得好“法中有爱始完备。”否则,只能证明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存在严重缺陷。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审判权都掌控在某个犯罪集团的领导之下时,自由便无从谈起,平等便沦为噩梦,正义便不复存在。每一位同胞、官员、受害者、被告人都应当深刻地反思,也只有在反思这个严峻现实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无愧于时代的正确判断和积极选择。
    个体的力量虽然弱小,但是面对忍无可忍的强征暴拆进行反抗,往往会给施暴者措手不及,无法预料的后果。无论从贾敬龙的犯罪起因、动机、一贯表现和自首悔罪情节,还是刑罚目的和刑法的预防效果来看,都不应当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也没必要判决死刑。这是一个不论法院还是社会都应当认真思考、慎重对待的问题,为此我们郑重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也许我们的呼吁并不能让最高法院有所触动,但是我们毕竟有权利和责任发出正义的呐喊。
     袁耕于2016年10月20日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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