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工作人员拒收709家属对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材料 要求家属找另外的部门邮寄处理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6年9月29日709家属向最高检察院就709大抓捕事件中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但检察院工作人员拒收控告材料,要求709家属找另外的部门邮寄处理。

事件延伸:
9月28日上午,709大抓捕案4名律师家属,包括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谢燕益妻子原珊珊及谢阳妻子陈桂秋,及余文生、刘荣生、蔺其磊3名律师前往最高检察院提出控告,被答复接待人员没上班而拒绝。

9月29日上午,709家属王峭岭、李文足、陈桂秋、原珊珊第三次来到最高检察院就709案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检察院工作人员拒收控告材料,要求709家属找另外的部门邮寄处理。

据了解,家属及律师主要控告当局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准会见、卷宗没法阅卷、家属聘请的律师没法介入案件等。2016年8月15日 谢阳案件已送检察院,看守所连续多日答复均在提审,致其辩护律师无法会见。此前其妻子陈桂秋对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办事警察易陵及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提控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行为,要求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的行为并责令相关机关、部门人员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涉709大抓捕案的王全璋、李和平、谢燕益及谢阳均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于2015年7月9日起先后被抓。2016年1月初,先后被当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该律师主任律师周世锋亦涉709案,被指“颠覆国家政权罪”,8月4日已被判刑7年。大部分人羁押在天津,仅谢阳羁押在湖南。

下附陈桂秋及谢阳辩护律师蔺其磊对谢阳案件的检察院方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状全文:

控告状

控告人:陈桂秋,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湖南省公安厅谢阳案专案组组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尹志良,长沙市看守所所长。
         
         
控告事项:
1.  请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请依法责令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并立即恢复控告人的出境权、通信权;
3. 请立即释放谢阳。

事实和理由:  
谢阳律师,曾执业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1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关押六个月,2016年1月9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批准逮捕,目前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8个度月。长沙市公安局对谢阳案的第一次延长侦查期一个月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期两个月为2016年4月9日——2016年6月8日,第三次延长侦查期为2016年6月9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8日谢阳案件移送检察院,8月17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17日,谢阳案件再次移送长沙市检察院。
 谢阳律师被长沙市公安局关押14个多月,该案件的违法行为包括:遭受刑讯逼供、不予会见律师、不予律师复印案卷、不予听取律师意见、限制通信权、谢阳妻子和女儿谢雅娟被限制出境等等。
一、控告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被控告人下述违法犯罪行为
1. 谢阳遭受刑讯逼供
谢阳传出遭受严酷的刑讯逼供。2016 年7月底,谢阳的辩护人张重实律师被被控告人、湖南省公安厅谢阳案专案组组长李某安排了一次与谢阳的见面,希望劝谢阳认罪。谢阳亲口告诉律师,他曾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被吊着打,直至被送至163医院抢救。2016年5月被控告人尹志良还把谢阳与死刑犯关在一起,死刑犯有意用燃烧的烟头挑衅谢阳,被死刑犯用手链殴打以致谢阳头部,以致头部划开十多厘米的伤口,鲜血直流。在未曾告知犯人病情的情况下,2016年3月谢阳还被与艾滋病患者病人关押长达2个多月。
2.限制被控告人出境
2016年4月4日,控告人陈桂秋从深圳罗湖口岸准备入关到香港,在入关处,工作人员拦住控告人,在等待了半个小时后向控告人宣读了一份决定:“由于你的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你的出境。”随后控告人向湖南省公安厅谢阳专案组的人核实,证实是他们整理控告人陈桂秋的材料,并将控告人列为限制出境人员,同时将控告人的女儿谢雅娟列为限制出境人员。
3. 阻止律师会见
自2015年7月11日开始直至今日(2016年9月28日),在过去的14个月里,辩护律师们数十次向长沙市公安局提出会见要求,要求安排与谢阳会见,他们获得的回复都是不准予会见,理由是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在谢阳案件第一次移送检察院后(2016年8月8日),辩护律师们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门口守候多日,希望律师会见的要求能实现,但最终以“检察官每天在提审谢阳”为由残酷拒绝。在谢阳案件第二次移送检察院后(2016年9月18日),辩护律师们再次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依然是以同样的提审理由拒绝安排会见。
4. 非法阻止辩护律师复印案卷
在谢阳案第一次(2016年8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退补后再次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7日),谢阳律师的两个辩护人要求复印阅卷的依法请求,都因李治明检察官的每日提审而遭到残酷侵权。
二、控告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有关部门立即释放谢阳
    自2015年7月谢阳被抓捕至今,虽然遭受多次酷刑,其各项权利被非法剥夺,但现有情况表明,并没有证据证明谢阳犯有被控告人等所声称的罪名;经过一年多的所谓侦查,今年8月8日案件被移送至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很快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表明谢阳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李某等专案组成员不断地找谢阳的各类亲属、朋友、同事,要求他们去劝谢阳认罪,也表明该案证据的缺乏,办案人员试图靠劝谢阳认罪来完成程序了事。
     因此,现有事实表明谢阳完全无罪,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将其释放。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桂秋、蔺其磊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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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陈桂秋,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电话:13307488887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电话:1336622759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

控告事项:
1. 请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请依法责令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的行为;
3. 请依法责令相关机关、部门人员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事实和理由:  
一、谢阳案件第一次(8月8日)移送长沙市检察院时的情况
2016年8月8日,控告人到长沙市检察院见到谢阳一案的承办人李治明检察官,递交了辩护手续,要求阅卷。但李治明仅仅让案管中心给了一份“起诉意见书”,就推脱阅卷随后安排,并且说还要审查辩护人的资格等。我们随即赶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该所工作人员联系到李治明后,要律师48小时等候通知会见。到期我们再次要求会见时,竟被告知:检察院的李治明正在提审,无法安排会见。且李治明连续多日都提审谢阳,串通一气的看守所就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李治明,如此肆意违法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实为罕见。直到8月17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告知谢阳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
二、谢阳案件第二次(9月17日)移送长沙市检察院时的情况
2016年9月18日8:50,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律师,被告知电脑系统显示要48小时安排会见。法律规定的48小时最后的工作时间已经到了,被告知检察官李治明从上午至今都在提审谢阳律师,无法安排。直到今日依然无法安排会见。
到2016年9月20日,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在长沙市检察院案管中心预约谢阳律师案件阅卷,规定的三日內安排阅卷到期,长沙市检察院案管中心一任姓工作人员告知:一直联系不上承办检察官李治明,卷宗在承办人处。问:联系不上承办人就无法阅卷,法律规定的三日安排岂不是一句空话,其他案件有过这样的情况吗?该女说:没有过,以前到时有电子版的卷宗,律师来了直接给光盘就行了,但谢阳律师案件的卷宗只有线下(大意是书面的卷宗),没有电子版。所以联系不上承办人,我们也没法让你们阅卷。

直至今日(2016年9月26日),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要求会见谢阳、要求阅卷的依法请求,都因李治明检察官的每日提审而遭到残酷侵权。
在第一次(8月8日)移送检察院退补后再次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7人),谢阳律师的两个辩护人非但不能会见到谢阳律师,就连卷宗都无法复制,长沙市检察院开创了“李治明式工作法”肆意违法且明目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先河,但他们如此这样做法起码让辩护人得出一个结论:虽然加上指定监视居住一共关押了谢阳律师一年多之久,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谢阳律师有罪。
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李治明如此“辛勤”地一而再的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来肆意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不但是公然对抗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做出的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定的违法行为,更是极为罕见的摸黑检察机关形象玷污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无赖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难道李治明的如此不堪行为真的能大行其道吗,他的底气从何而来?
综上,长沙市检察院不依法安排控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会见谢阳,不依法安排律师复印卷宗。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滥用职权,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实质是对谢阳辩护权的粗暴践踏,让他一年多来无法真正得到律师的辩护,以致陷入可能“被构陷”的危险境地。这极大的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形象;更为恶劣的是,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官竟是该起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主导者,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也颠覆了检察机关在控告人心目中的形象。故,控告人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贵处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以彰显法律尊严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桂秋、蔺其磊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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