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荆陵 袁新亭 王清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二审判宣判

权利运动编辑获悉,2016年6月1日下午约代理律师吴魁明收到广东省高院的电话,称案件已经判了,判决书将在近日邮寄到吴魁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

吴魁明表示还不知道判决结果,当时估计会为此原判。前两天得到这个案件即将宣判的消息后,他在5月30日致电广东高院询问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是否开庭,高院电话中回复不知道宣判时间,确定不开庭宣判。

2014年5月16日,唐荆陵、袁新亭及王清营分别被广州国保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从家中带走,后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6月20日三人被转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起诉书称,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唐荆陵出于对中国现行的民主、选举等制度和社会现状的不满,为了宣扬、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唐荆陵和袁、王两人通过发起、组织、参加“穿文化衫爬白云山”、“4.29林昭纪念日”等一系列“非法活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粉碎邪恶轴心”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公然鼓动他人参与“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非法活动。

一审判决唐荆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朝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清营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唐荆陵以《不破楼兰终不还 —-我只向人民和上帝上诉》一文表示不向独裁者上诉,后因袁新亭王清营两人上诉一并进入二审流程。二审两次开庭后于近日没有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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